奧推網

選單
文化

婚前房產能否透過公證辦理到女兒名下?如何讓婚前財產不再成為遺產

【案情簡介】

父母陪著兩名年輕人來到市公證處,詢問婚前房屋能不能透過公證辦理到女兒名下,作為女兒的婚前財產。原來,兩名年輕人小張和小王是一對戀人,兩人都剛上班,沒車沒房沒存款,但感情基礎好,相信透過自身努力能夠克服困難建立幸福小家。於是,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也算順應潮流裸婚了一把。

但小倆口婚後拮据的生活現狀使小王的父母十分心疼,因小張是農村孩子,家裡不富裕,父母無力買房,於是小王的父母主動提出為他們出資買房,但有一個條件:房產證必須寫女兒小王的名字。即便如此,小王的父母仍有顧慮:一是這套房產以後到底是歸女兒所有,還是女婿也有一半的產權;二是房子雖然寫的是女兒的名字,但畢竟是自己出資購買,怕日後說不清楚,怎麼才能證明是由他們出資呢?

【公證員說法】 母出賞為於女購,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佈以後一個要到普遍關注的熱點同題,也是很多家庭特別是父母關心的焦點。“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由雙方父母出自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假設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如果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就是男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女方名下,就是雙方共同共有財產;如果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就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所以,小王的父母在小王婚後為小王出資購房,只要產權登記在小王名下,就可視為對小王一方的贈與,該房產即可認定為小王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在實際操作中,正如小王父母所顧慮的那樣,父母確實出資購買了房產,但如何證明這個出資事實呢?

現實生活中,因為都是近親屬關係,很多父母並不注意收集和儲存證據,導致發生糾紛時因無法舉證而導致不利局面。那麼有三種辦法可以降低這種風險。

一是父母為已婚子女買房時,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進行轉賬或刷卡,並注意儲存好購房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交款憑證及刷卡小票等,作為出資購房的證據。但要注意對證據的儲存,比如轉賬憑證、刷卡小票等通常是熱敏紙的材質,不易儲存,這些憑證往往容易破損、滅失,為了更好的儲存證據,可以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公證,以增強證據效力。

二是出資一方父母可以與小夫妻倆共同簽訂一個出資協議,說明購買房產的出資情況並辦理公證,避免以後對出資事實存在爭議。 第三種方式也是最穩妥的方式,由小夫妻倆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在協議中說明父母出資的情況,並明確約定房產的歸屬,不僅可以還原事實,更重要是確定產權歸屬問題,從根本上避免糾紛。 婚姻家庭財產狀況情況各異、紛繁複雜,最好是在雙方心平氣和的情況下,透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形式,約定家庭財產歸屬並辦理公證,作為有效證據,在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又可以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