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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居後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從結婚登記時起算

先同居後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從結婚登記時起算

【案情簡介】

1995年牛某與馬某開始同居生活。1996年,馬某向自己所在單位購買了一套房屋,並於次年1月透過公證方式將該房屋贈與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兒子。1997年7月馬某與牛某登記結婚。2009年,馬某起訴離婚。

2010年8月,牛某起訴到一審法院稱,自己在購買房屋時出錢了,要求確認該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並確認馬某將房屋贈與其子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牛某不服,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雙方的夫妻關係應從1995年算起,故涉案房屋應屬自己和馬某的共同財產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牛某與馬某辦理的僅是結婚登記而不是補辦結婚登記,二人婚姻關係的效力只能從1997年7月雙方登記結婚時起算,並不能追溯至1995年。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即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後結婚的雙方,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算。

從登記程式上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簽署《申請補辦結婚登記宣告書》,當事人在宣告書中除要公佈自己和對方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資訊外,還必須宣告“雙方自何時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瞭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而一般意義上的先同居後結婚的情況,男女雙方填寫的是結婚申請書,當事人不需表明雙方自何時開始同居,現在是否同居等情況,只需填寫雙方的身份資訊並表明“雙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瞭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因此,可以透過結婚登記手續對補辦結婚登記、先同居後結婚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