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大事,程式複雜,變數頗多,購房者一定要慎之又慎。
濟南的何先生就險些被開發商“坑”了,在簽了《認購書》、交了定金之後,何先生又與開發商起了紛爭而拒籤合同,開發商由此扣留定金。何先生起訴至法院。
那麼,何先生能要回定金嗎?
交了定金之後又生變
2021年6月,
何先生
與
KJ
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
,
認購
後者
所開發的
某小區房屋一套,並支付
預購定金5
萬
元
。KJ
公司
向
何先生
出具收據。
之後
,
何先生
按期
至
KJ
公司售樓處簽約,但因磋商合同無法達成一致,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KJ
公司
遂
向
何先生
發
出
認購書解除通知函,
告知何先生
《認購書》已解除,
KJ公司
自行處分上述認購房屋,且不退還購房定金。
何先生
覆函
表示
未能按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全部責任在
KJ公司
,
要求
返還
其
購房定金。
協商未果,何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KJ
公司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並
支付利息
。
一審:開發商被判返還定金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KJ
公司是否應雙倍返還
何先生
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定金是否返還及是否雙倍返還取決於未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根據查明的事實,
何先生
與
KJ
公司的置業顧問在部分合同條款約定內容修改方面進行磋商,但是
KJ
公司置業顧問拒絕進行修改,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就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達成一致,屬於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因此
KJ
公司應退還
何先生
繳納的購房定金50000元。
何先生
主張被告退還購房定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援,超出部分,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
判決:
KJ
公司返還
何先生
購房定金50000元,並支付利息。
開發商提起上訴
KJ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理由
如下
:
一、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並非一審法院所述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是由於何先生單方面違約所導致。
何先生
在簽訂《認購書》時就已經知曉並同意了後續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認購書約定:雙方對於所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出賣人已在銷售現場公示,認購人對於所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清楚和明白,認購人不再有任何異議,並確認在簽訂本《認購書》時已特別注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責任、加重認購人責任、排除主要權利的全部條款內容,雙方一致認可該等內容不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
KJ
公司已將由《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在銷售現場進行了相應公示,並告知了
何先生
,
何先生
作為負有謹慎注意義務的購買人,應當已經閱讀知曉並完全同意合同條款。
何先生
若對後續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有異議,應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提出。
何先生
在認購階段閱讀了解了合同內容,並未提出異議,並簽訂了認購書
,
而在正式簽約階段又以合同條款內容不能變更為由拒絕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言而無信的違約行為。
何先生
要求修改合同內容,將小區的基本資料寫入合同,增加補充協議或補充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KJ
公司對此一直保持開放可談的態度,
何先生
一直未將其正式的補充訴求告知
KJ
公司。小區的基本資料均是由規劃局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規定且載明的,是否寫入合同對於
何先生
的權利並沒有影響
。
若
何先生
後續想簽訂補充協議,也應當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由雙方進行磋商簽訂,而不是以此為由拒絕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何先生單方面違反預約合同的簽約義務,KJ
公司有權適用定金罰則扣留其定金。
雙方後續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非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是由於何先生單方面違約。KJ公司依據《民法典》第586條、58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適用“定金罰則”沒收何先生的定金有理有據。
何先生
辯稱,
KJ
公司所說的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知曉並達成一致意見是不正確的,
其
在簽署認購書時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完全不知曉
。何先生
是首次購房,對相關流程不熟悉,簽署
認購書
過程中
,
置業顧問沒有對相關條款進行介紹,也沒有將認購書中對
其
不利的內容進行提示,更沒有出示或引導
其
閱讀商品房買賣內容以及介紹合同相關的內容,
其
也不知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在現場有公示
。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理解與其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此
何先生
認為認購書不具有法律意義,
何先生
對認購書的合法性持否定態度,即使認購書合法有效,
何先生
也有權利要求增加或補充合同條款或協議。
何先生
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前往售樓處與
KJ
公司多次溝通要求修改條款或增加附加條款,
KJ
公司一直以拒絕的態度拒絕磋商合同,採取消極的態度應對,是導致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原因,若存在違約,那也是
KJ
公司單方違約
。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雙方雖未按照涉案《認購書》約定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一直處於協商簽約過程中,
何先生
並未放棄購房,直至其收到認購書解除通知函。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就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基本資料記入《商品房買賣合同》,涉案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後開發商承擔什麼責任,及無法從銀行順利貸款的情況下首付款如何處理等合同具體內容無法達成一致。
KJ
公司主張
何先生
在簽訂涉案《認購書》時已明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並同意按照上述協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
何先生
在簽訂涉案《認購書》時其已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予
何先生
及
雙方已就相關內容達成一致。
何先生
在
售樓處準備簽約時,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未達成一致,且在後續幾天的溝通中亦未形成合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就合同內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未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故一審法院判決
KJ
公司返還
何先生
的購房定金及相應利息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
KJ
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
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慎交定金
關於定金,法律有明文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儘管有明文規定,也很少有開發商願意返還購房者定金。類似何先生這樣交了定金又生變數的購房事例屢屢上演,這些事例告訴我們:交定金要慎重,錢進了開發商的口袋,是很難被吐出來的。
房質網提醒購房者,在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仔細考察樓盤,掌握其相關情況,再行定奪,千萬不要中了售樓顧問的套路,匆忙下定。而如果下了定金又起紛爭,開發商拒絕退還,也要保持冷靜的頭腦,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縱使協商不成,還可以
尋找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比如房質網,與開發商展開談判,在短時間內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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