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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為他人詐騙提供銀行卡被告人獲刑二年

3月9日,記者從潁上縣人民法院獲悉,朱某某以每張銀行卡1000元的價格,販賣自已名下的多張銀行卡供他人轉賬,且為了配合他人轉賬提供刷臉服務,其本人非法獲利8000元(其中4000元未遂)。已對其違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繳。近日,潁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21年10月10日20時許,潁上縣某鎮居民李某收到名為本鎮黨委書記張某的微信新增好友申請,誤認為對方就是張某便添加了微信。次日早上8時許,對方在微信上以上面有領導來調研,需要過賬為由請求李某替其出面過賬,李某同意後透過自已名下的銀行卡向被告人朱某某名下的銀行卡打款38萬元。轉賬成功後,對方還以該藉口要求繼續打款38萬元,這時李某發現被騙後報警。

被告人朱某某戶籍地是江蘇省鹽城市某村村民。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1年犯盜竊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一年零十個月;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21年因涉嫌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並且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以每張銀行卡1000元的價格,販賣自已名下的6張銀行卡供他人轉賬,且為了配合他人轉賬提供刷臉服務,其本人非法獲利8000元(其中4000元未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實施犯罪,向他人出售銀行卡,同時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配合他人轉賬提供幫助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其是從犯、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情節,可以從寬處理。法院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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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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