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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化營銷”不能成為消費侵權套路

李英鋒

同一型別、同一尺寸、同一材質的餐盤,加上“網紅爆款”“ins風”“牛排盤”等標籤,標價就翻倍;同樣是保溫箱,“輕奢”“復古”“商務風”的產品總是賣得更貴……近日,不少消費者吐槽在購物過程中發現的商品標籤貓膩。記者調查發現,用來幫助消費者細化商品分類的各類標籤,反而成為商家變相抬價的新手段。(8月29日《工人日報》)

同一類商品,甚至同一款商品或同一批次的商品,在材質、規格、外觀、功能等方面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卻被經銷商貼上了不同的標籤,講出了不同的故事,賦予了不同的風格,賣出了相差數倍的價格。這種標籤化營銷精準對接一些消費者的精細化購物搜尋,在一定程度上把賣商品演變成了賣標籤,也暗含著侵權風險,很容易滑出法治軌道、誠信軌道。

誠然,大多數普通商品都執行市場調節價,商家擁有自主定價權,但商家定價不能信馬由韁,突破法律底線,損害價格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則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影片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資訊”等價格欺詐行為。這些法律規定為經營者自主定價提供了原則指引,劃出了底線和禁區。

不同的商家銷售同一款商品時採取不同的營銷策略,有的商家根據商品功能制定平價,有的商家給商品披上功能之外的氛圍、觀感、體驗等顯得“高大上”的“外衣”,並制定較高的價格,依然在商家的自主定價權範圍內,也在市場規律的調整範圍內,並未觸碰法律紅線。同一商家針對同一商品,在某一時期賣“功能價”,後來又改成賣“故事價”或“情懷價”,只要商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同一時期內對所有消費者一視同仁,滿足消費者的價格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也無可厚非。

但一些商家在同一時期給同一款商品貼上不同的標籤,面對不同的消費者制定不同的價格,就違背了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價格欺詐、消費歧視,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據報道,許多商品都有四個左右標籤,有的甚至高達七八個高頻標籤,以此來保證儘可能出現在消費者的搜尋結果中。顯然,一些商家的標籤化營銷已經嚴重異化,成了一種新型的忽悠手法和侵權套路。

“標籤化營銷”不能成為“標籤陷阱”。針對商家的標籤化營銷,監管部門、消協有必要聯合電商平臺進行聯合摸排、規範,給商家的標籤化營銷定規矩、明路徑、劃底線,拉出負面清單。如商家的標籤化營銷有違法侵權問題,則採取遮蔽、清理、約談、處罰、曝光、封限賬號許可權等措施,倒逼督促商家增強規則意識和自律意識,合法合理使用標籤,公平定價、誠信定價、透明定價,拔掉“標籤暗刺”,消除價格違法侵權點,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也應該在搜尋相關商品時多長個心眼,學會使用反制標籤化營銷套路的手段,在搜尋時避開華而不實的溢價關鍵詞,利用多種關鍵詞對意向中的商品進行搜尋、比價,並善用圖片搜尋、價格排序等功能,多渠道掌握商品的細節引數資訊和價格資訊,為避開“標籤陷阱”、選擇物美價廉的商品提供資訊支撐。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