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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吵架“氣死人”,責任如何認定?

魯法案例【2022】473

鄰居之間

因瑣事發生爭執

雙方你來我往

言語激烈

爭吵過程中

一方因情緒激動而引發心源性猝死

另一方是否需要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蘇某有一塊閒置的宅基地,與張某母親的房子緊挨著,中間有一條1米多寬的衚衕。2022年5月,被告蘇某整理自家閒置宅基地時整理出來部分碎石塊,將整理出來的碎石塊倒在張某母親房子之間的衚衕上。張某在阻止被告蘇某將碎石塊傾倒在衚衕時,雙方發生爭執,並互相抓著對方衣服在現場激烈爭吵。鄰居們聽到後,將雙方勸回家,但雙方仍舊邊吵邊往家走,張某被在場人勸說順公路走的時候,走了十幾米遠突然臉朝下摔倒在地。眾人急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沂源縣東里鎮中心衛生院接到急救電話後前往現場進行急救,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淄博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派車單、死亡證明和沂源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報告均認為張某傾向於猝死。

(圖文無關,圖源網路侵刪)

經查明,受害人張某患有多年的心臟病,同村人均知道其有心臟病病史,被告蘇某在沂源縣公安局西里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也認可其明知受害人張某在四五年前就有心臟病史,並清晰的認識到如果自己不與受害人張某爭吵的話,受害人張某不可能犯病死亡。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張某因心臟病發作導致猝死,蘇某是否存在過錯,即蘇某和張某的爭吵行為與張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首先,張某在去世前與蘇某發生了爭吵,透過庭審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均可以看出,當天,蘇某與張某發生多次爭吵,張某情緒激動、言語激烈。蘇某在明知張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下,應當意識到自身與張某發生激烈爭吵的行為明顯不當,但仍然多次、長時間與張某爭吵,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根據淄博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派車單、死亡證明和沂源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於2022年5月作出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張某傾向於猝死),能夠證實張某繫心髒病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且張某的發病時間系雙方剛剛爭吵完畢,可以確認被告蘇某的過激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心臟病的張某情緒不穩、病情發作,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是,由於蘇某與張某並無身體上的直接衝突,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並不會導致張某發生生命危險,雖然被告蘇某明知張某患有心臟病,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其本身不具有侵害張某生命的故意,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其自身疾病,且張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臟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蘇某爭吵,對其死亡後果,張某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蘇某的賠償責任。

結合張某和蘇某之間過錯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蘇某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在明知張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激烈爭吵,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應承擔原告方要求各項費用的5%為宜。

法官後語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鄰居之間本應和睦相處,友善互助,應避免與他人發生衝突,與人為善,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性剋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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