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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未收到貨,卻抵扣了出賣人開具的發票,現出賣人以此主張貨款,怎麼辦?

案情簡介

老李辦機械廠已經二十餘年了,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原來是一家台州的汽車配件公司一紙訴狀讓他支付20餘萬的貨款。收到應訴通知書老李當時是一頭霧水,看了訴狀的內容才回過神來,原來是9年前的一筆業務往來。

事情發生在13年6月,當初老李因為業務需要,急需一批配件。透過朋友介紹對接上了台州一家汽車配件公司,透過洽談,老李當即就支付了12000元的模具費。過了幾天,老李收到了對方郵寄過來的樣品,一看傻眼了,樣品質量完全達不到自己的要求,於是立即致電給台州公司,在得知對方公司要正式發貨時,立即叫停並要求進行再次加工,待符合要求後再發貨。後來雙方進行多次溝通,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時間一久,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這中間還有一個小插曲,由於老李的工廠規模較小,工廠會計是兼職會計,當初又臨近月底,會計就把台州公司開具過來的2張發票都抵扣了。現在臺州公司以此為依據起訴老李要求付款,為此老李找到律師,如何解決?

律師分析

在買賣合同糾紛之中,尤其是一些陳年積賬,有無實際收到貨物往往是買賣雙方的一大爭議點之一。

在本案當中,老李和台州公司並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實際是否交付是判斷雙方買賣關係是否成立的關鍵。在老李否認收到貨物的情況下,台州公司以其開具的發票已被抵扣為由主張貨物已經實際交付,這明顯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這裡的其他證據包括“送貨單、接收單、入庫單、進倉單、交易習慣等等”。而這些台州公司都無法提供,為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終,本案透過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台州公司的訴訟請求,老李懸著的心也終於踏實了下來。

律師提醒

買賣合同糾紛是實務合同訴訟當中最常見的糾紛,買賣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來確定買賣關係及權利義務。作為賣方,在傳送貨物後,應當開具對應的發票,並讓接收方在送貨單、接收單、入庫單、進倉單等相關單據上簽名蓋章。作為買方,在沒收到貨物時,切勿去抵充對方開具的發票,犯當年老李同樣的錯誤,更不要在相應的單據上簽字確認。此外,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簡訊、電話錄音等電子資料,發生糾紛後,也是重要的證據,應當都儲存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條規定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來源:惠民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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