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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算見義勇為!河北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六章47條,進一步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職責,細化了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措施及法律責任,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修訂實施,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對《法治日報》記者說。

著力立新廢舊展現亮點特色

2004年,河北制定出臺了《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成為全國首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頒佈實施以及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家庭建設在社會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更加凸顯,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為使河北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規定相銜接,有效解決推進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機制障礙,並將河北在反家庭暴力機制建設和司法實踐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進一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對《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進行了修訂。

周英介紹說,《條例》立新廢舊,立法理念更加體現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內容更加展現河北的亮點和特色,立法形式更強調系統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修訂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問題導向,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每個家庭生根發芽,維護法治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立足實際破解河北反家暴工作中的問題,構建起具有河北特色的反家暴立法體系。”周英說。

明確部門職責突出預防為主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公事”。《條例》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職責,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體系,為反家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同時細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暴工作的職責。

對於政府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反家暴工作職責,《條例》明確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動,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此外,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條例》在內容上體現出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的治理理念。其中,規定了部門預防、社會預防、單位預防、基層預防等針對性預防措施;將反家庭暴力融入各單位各部門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實現“八個納入”,即: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普法規劃,納入基層社群治理和網格化管理體系,納入民政部門婚姻教育輔導內容,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範圍,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納入用人單位員工行為管理規範,納入公安、民政等部門業務培訓內容和統計工作。

細化處置措施給予重點保護

為有效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條例》體現了受害人為核心的原則,在不同環節闡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相應權利,包括投訴、反映、求助、報案等權利及告誡書、強制報告、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臨時庇護等措施,規定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投訴和求助後所應當採取的措施,力爭早發現、早干預、早報告。

《條例》細化了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處置的工作流程,規定了公安機關接警處置、調查取證、危險評估、告知權利、協助就醫、協助庇護救助等事項。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告知受害人的權利;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範錄入工作。

在相關處置措施方面,《條例》規定針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六種適用告誡書的情形及出具時限;提出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明確了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職責。

《條例》對特殊群體給予重點保護,體現人文關懷,規定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保護措施。考慮到這些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弱勢的群體遭受家暴時更需外界幫助,《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的情形,將上述群體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報案的人的情形納入強制報告範圍,並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整合救助力量強化履職監督

《條例》突出聯防聯治、協同合作、綜合治理,細化了多部門、多機構合作、協作和協助規定,相關內容體現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的各個章節條款。

《條例》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治共享,設立專章針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作出可操作性規定,分別對臨時庇護服務和臨時庇護場所的設定職責、心理輔導干預和家庭教育干預措施以及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部門監督和司法監督,形成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有機銜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體系。

《條例》規定了受害人尋求庇護救助的權利,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依法給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明確應當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應當接受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規定必要時對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推動重構和諧家庭關係,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

在對反家暴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發現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職責的,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和組織、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並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為增強《條例》的實施效果,河北各級婦聯及相關部門將開展多渠道服務,以人民調解為重要渠道,及時發現報告處置家庭暴力案件,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促進社會穩定。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