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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商殺人案”終審,楊志才被判死緩 安徽高院:主觀動機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

↑資料圖 圖據IC Photo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王禾

2022年10月17日,安徽高院對“河南億萬富商殺人案”作出終審判決,即上訴人楊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楊志才限制減刑;上訴人王夫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賠償受害人梅麗家屬經濟損失42927元。

受害人梅麗於1999年遇害,至今已經過去23年。10月25日,梅麗的骨灰已被其兒子領回並安葬。“家屬對刑事部分判決表示滿意。”一位接近梅麗家屬人士告訴記者。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曾歷經多次審理,2019年原一審判處楊志才死刑、王夫偉十五年有期徒刑。且在該案進入審理程式後,楊志才就辯稱自己無作案動機,沒有殺害梅麗。安徽高院審理認為,關於本案作案動機,二被告人及相關證人所稱不一,但被告人主觀動機問題無法準確認定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10月30日下午,記者多次電話聯絡楊志才親屬但未獲得迴應。

二審判決書 圖據受訪者

二審判決書 圖據受訪者

二審判決書 圖據受訪者

案起“無名女屍”

十年後案犯被侄女舉報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999年3月12日,安徽省界首市磚集鎮黃莊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警方認定他殺。雖經張貼公告尋找、周邊縣市協查,但其身份一直未獲確定。不久後,屍體被火化。

2009年11月19日,名為劉某芳的女子到界首公安局,舉報自己的二姑父楊志才約在十年前,曾以“去界首要賬”之名,將同行的梅麗殺死。

2012年9月底,時年50歲的楊志才和29歲的王夫偉,在無錫被警方抓獲。在接受無錫警方審問時,兩人分別供認:1999年在界首合夥殺害了梅麗。2013年10月,檢方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楊志才、王夫偉不起訴。

2018年,警方從案發現場泥土中檢出女屍DNA,確認女屍為受害人梅麗,楊、王二人再次被抓,並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公訴。

阜陽市檢察院指控稱:1999年3月11日,被告人楊志才以進藥為由,讓其侄女劉樂芳帶被害人梅麗至臨泉,後糾集被告人王夫偉至臨泉縣城共謀殺害梅麗。當晚,楊志才、王夫偉以去界首要賬為由,將梅麗騙至界首將其殺害後逃離現場。經屍體檢驗,死者系遭受一重質量鈍器打擊形成顱腦挫裂創而死亡。

公開報道顯示,被捕前楊志才已是河南信陽有名的富豪,他與妻子1999年創辦的信陽金霞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透過近20年的積澱,擁有多家醫療美容機構、美容養生會所、聯營店。

該案歷經多次審理。2019年9月,該案一審判處兩人犯故意殺人罪,楊志才獲死刑、王夫偉獲有期徒刑十五年;兩人上訴後,安徽高院認為該案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將該案發回重審;2021年11月,阜陽中院重審判決楊志才死緩,王夫偉有期徒刑十五年,兩被告人並賠償梅麗家屬經濟損失42927元。

對此,受害人家屬及兩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22年10月17日,安徽高院下達二審判決:楊志才仍獲死緩,王夫偉獲有期徒刑十一年。

梅麗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安徽省高院:

證據足以認定兩人殺害梅麗的事實

2019年8月,紅星新聞記者曾參與旁聽該案原一審庭審。庭上,楊志才當庭翻供,辯稱其所有口供系自己編造,“案發當日沒有去過臨泉,沒有去界首,沒有殺害梅麗”。王夫偉則對指控表示無異議。

此後多次審理中,楊志才一直辯解自己未殺害梅麗。此次安徽高院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對楊志才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檢察員出庭意見進行了綜合評析。

關於被告人供述,法院經查:楊志才在第一次被無錫警方抓獲及被界首警方抓獲後,所作有罪供述一直穩定,“楊志才多年從事醫療經營活動,社會經驗豐富,其庭審時稱收到公安人員誘騙故意編造對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並全盤翻供的辯解理由無證據證實,也不合常理,不足採信。”王夫偉歸案後,持續、穩定供述了作案情況,本案二審當庭明確表示此前供述真實。

關於楊志才稱沒有作案動機,法院經查認為:關於本案作案動機,而被告人及相關證人所稱不一,但被告人主觀動機問題無法準確認定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楊志才在偵查期間所作供述中稱,案發前,梅麗在其診所做學徒,因其作風不好,與梅麗住在一起的劉樂芳受不了,多次找楊志才哭訴,讓他趕走梅麗。楊志才讓梅麗走,梅麗不願走,便和劉樂芳說要用些“手段”趕走梅麗。

王夫偉則供述稱,自己在楊志才眼科診所工作期間,楊志才原配妻子曾和他說楊志才和梅麗好上了,想殺了梅麗。王夫偉稱不能把她(梅麗)攆走嗎,然後就不說了。“過了十多天……楊志才說梅麗談物件有錢,現在身上帶的有一萬多元,讓其和他晚上一起殺了梅麗,錢都給其(王夫偉)……”

而證人證言中,有鄰居稱“聽說梅麗生活作風不好,有男的找他,有風言風語說楊志才和梅麗關係不太正常。”亦有鄰居稱,沒聽說梅麗作風有什麼問題。

多項證人證言顯示,1997年左右,梅麗與前夫沈某離婚,後在楊志才的眼科診所幫忙。1997年7月,梅麗生下了一個女兒。前夫沈某證言稱,2001年與梅麗家人聯絡時聽說梅麗1999年就失蹤了。

此外,法院認為,根據二被告人供述相互一致,也與證人證言、屍體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鑑定意見相印證。綜合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楊志才、王夫偉共同殺害梅麗的事實。

一審法院 資料圖

23年後

受害人終入土為安

安徽高院法院認為:上訴人楊志才、王夫偉二人共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因二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賠償。楊志才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在共同犯罪中,楊志才提起犯意,組織策劃,王夫偉受楊志才邀集、指使,積極參加,二人均直接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可不區分主從犯。

楊志才蓄意殺人,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綜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對其應限制減刑。

王夫偉案發時系剛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其二審庭審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親屬積極代為賠償,可視為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原判根據被害人親屬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情況,依法確定的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數額準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援。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附帶民事部分判處允當,審判程式合法。但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原判對王夫偉量刑偏重,二審可從輕判處。

遂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部分判決,即:被告人楊志才犯故意殺人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楊志才限制減刑;被告人楊志才、王夫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2927元。改判王夫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10月30日下午,紅星新聞多次致電梅麗父親電話未能接通。一位接近梅麗家屬人士稱,家屬對於此案刑事部分判決表示滿意。他透露,10月25日,梅麗的骨灰已被其兒子領回並安葬。

據報道,梅麗父親梅先生表示,“法院的工作人員說我們作為家屬對於這次判決仍有申訴的權利,但我年紀大了,是否要申訴也要聽聽梅麗兩個孩子的意見。”

記者多次致電楊志才家屬,電話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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