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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銀行卡“跑分”男子觸法被嚴懲

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以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起,被告人張某夥同張某棋、盧某等人先後將三明市某商會大廈1110室、三明某大樓208室作為網路犯罪轉賬的工作室,利用電腦、手機和本人銀行卡與網路犯罪平臺對接,將他人轉入本人銀行卡中的網路違法犯罪資金轉移到他人指定賬戶。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張某提供本人2張銀行卡,並提供人臉識別等方法參與操作轉賬;同案犯張某棋、盧某等人共提供本人9張銀行卡,參與操作轉賬。

經某會計事務所專項審計,從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張某與同案人張某棋、盧某等人提供11張銀行卡的進賬資金流水總額為33368885。12元。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張某在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站被抓獲歸案。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給他人用於接收犯罪所得贓款,並提供人臉識別將贓款轉移,犯罪數額為人民幣33368885。1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歸案後,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本案具體案情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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