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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於好意才幫她做這些事情!”說這句話的“老好人”現在怎麼樣了……

出於“好意”和朋友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眼看房子要被拍賣,二人串通開始“對簿公堂”,假意在法庭主持下達成調解,隨後利用騙取到的民事調解書參與房產拍賣款分配,將分配到的執行款27萬餘元全額轉交給陳某

……近日,該起虛假訴訟案經瑞安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獲法院裁定再審後被予以改判,原民事調解書也被撤銷,

“老好人”黃某也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了刑罰

2021年9月,瑞安市檢察院陶山檢察室在接待群眾來訪過程中發現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審查起訴的陳某,過往可能具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於是將相關線索移送該院民事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接收線索後,第一時間開展初步調查,並與辦理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檢察部門

協商成立辦案小組,聯合辦理陳某刑民交叉案件,同步推進民事、刑事審查、調查、偵查工作

民事檢察部門向瑞安市法院調取與陳某有關的民事訴訟案件,發現

僅2017至2020年間法院受理的以陳某為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案件就高達33件,訴訟標的合計超過2000萬元,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大標的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此外,在根據線索對陳某與黃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開展審查時發現,該案不僅涉案標的巨大,立案當日就已快速調解結案,而且賬目流水存在迴圈轉賬的可能性,虛假訴訟的嫌疑很大。

與此同時,刑事檢察部門也加強了對陳某的訊問工作,對排查出的案件線索,有針對性地審查銀行交易明細等重要客觀證據。

辦案小組在分析構成虛假訴訟罪以及開展生效裁判監督所欠缺的證據後,於2021年10月18日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對該案背後真正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偵查取證。

三管齊下,陳某與黃某合謀虛假訴訟的事實終於浮出水面。

2009年至2016年期間,

陳某以投資房地產專案為由,以月利率1%-1.5%的高額利息,累計非法借款1700餘萬元

。此後三年,瑞安市法院陸續對陳某的債務糾紛作出民事判決或裁定,判令陳某等人償還被害人共計3000餘萬元。

2017年4月15日,

陳某與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虛構將陳某名下一套期房出售給黃某,並透過銀行迴圈轉賬方式偽造了216萬元購房款的銀行流水,但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之後,因陳某負債,該處房產被瑞安市法院執行查封。

2018年8月,陳某找到黃某,讓黃某以房產實際所有權人的名義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次月,在陳某的指示下,黃某再次提起訴訟,

要求解除其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返還購房款

,黃某提供了上述虛假合同、銀行流水。

當日,雙方快速達成民事調解協議,騙取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自願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以及陳某返還黃某216萬元房屋買賣款等內容。

2018年11月,黃某再次在陳某的指使下,以上述民事調解書確認的216萬元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參與分配,並

將分配到的執行款合計27萬餘元交於陳某。

2021年11月,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供述罪行,“

我是出於好意和同情心才幫她做這些事情,整個過程也沒有獲利,我不知道後果會這麼嚴重。

2022年6月28日,經瑞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23萬元;次日,黃某以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處罰金1萬元。

檢察官提醒

虛假訴訟行為

,不僅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和經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還嚴重違背《民法典》的社會誠信原則,嚴重的虛假訴訟甚至會涉嫌刑事犯罪。檢察機關一直以來致力於利用檢察監督手段開展打擊和懲治虛假訴訟行為,共築社會誠信。

在此,檢察官也提醒大家,

切勿因惡小而為之,違法犯罪害人害己。

供稿:林非凡 簡嘉奇

【來源:瑞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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