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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成“危房”,誰擔責?

案例素材來源:睢縣法院

打拼數載蓋起新樓房

怎料還沒入住竟成“危房”

滿心歡喜秒變鬱悶悲催

且看河南省睢縣法院審理的

一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案

原告老王訴稱

我與李某簽訂建房協議

將自家兩層樓房

建設工程承包給他

約定包工不包料

鋼筋水泥等施工材料

在李某指定的銷售處購買

施工完畢十來天

我打掃建築垃圾時發現

二樓澆築地板四周出現大量裂縫

且隨著時間延長裂縫越來越大

找李某多次均不認賬

無奈我申請訴前鑑定

鑑定意見為李某所施工程

多處存在質量問題

修復需3。6萬元

被告李某辯稱

首先我不認同該鑑定意見

因為涉案房屋系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建築質量標準

鑑定機構依據國家建築標準

對涉案房屋予以鑑定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是房主老王蓋房

沒有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

想著蓋著、蓋著改著

施工中還經常“指手畫腳”

甚至不聽勸阻

自行切割掉涉案樓房一樓客廳立柱

用木工支模向上起拱板底

致使橫樑取消、支撐面減少

板底厚度不均才出現板面開裂

這都是老王“瞎指揮”造成的

我是按要求施工的

不應該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

儘管目前農村房屋質量

並無全國統一明確的標準

但不代表房屋質量可以下降

實踐中可參照標準房建設相關規定

本案中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

作出的鑑定意見

程式合法、結果有效

根據鑑定意見的原因分析

應是缺乏施工前的設計

以及施工不規範造成的

依據雙方在施工合同關係中各自的義務

老王對房屋的設計負責

李某對施工負責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

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等規定

老王因未履行提供設計圖紙的義務

承擔1/3的責任

李某因未盡到施工人的義務

承擔2/3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責任

判決李某承擔修復費用2。4萬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建房百年大計

牢記質量為本

應選擇有施工資質和經驗的

建設、施工單位簽訂合同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同時應定期跟進施工過程

發現工程出現質量問題

應及時與施工方溝通

收集保留相關證據

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策劃統稿:張東傑

排版校對:趙棟樑、賈共鑫

【來源: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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