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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黃麴黴毒素超標的土榨花生油!新豐一油坊經營者獲刑

近日,新豐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生產銷售黃麴黴毒素超標的花生油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使用劣質花生榨油會導致黃麴黴毒素B1限量指標超標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劣質花生榨油,並在其經營的新豐縣梅坑鎮某榨油店內進行銷售。同月19日,新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李某榨油店生產銷售的花生油抽樣送檢,檢出該抽樣的花生油所含的黃麴黴毒素B1限量指標為74。2ug/kg,並依法認定該批花生油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汙染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判決

新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鑑於李某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生活中,有一些小作坊以自產自銷土榨花生油為業,該類作坊生產工藝簡單,生產過程中難以過濾掉黴變的花生,又因榨油機長期不清理或者清洗不乾淨,極易導致榨出的花生油容易出現黃麴黴毒素B1超標現象,長期食用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在已知的化學物質中,黃麴黴毒素B1致癌力位居前列,其危害性在於對人及動物肝臟組織有破壞作用,嚴重時可導致肝癌甚至死亡。因此,廣大消費者購買花生油時應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店,注意選擇明確標註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且標籤上標有“SC”標誌的產品,並在保質期內妥善儲藏及食用。

編輯:羅奕麟

責編:邱日欣

【來源:韶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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