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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浩發微博稱 一直在還債 望法院最佳化裁決程式還債

對於羅永浩來說,自己已經很努力地在賺錢還債了,不過日前他在微博上表示,自己一直在還債,法院能否不濫用自主裁量權?

日前,

羅永浩在微博發文表示,出差買票時發現又被上了限制消費名單導致不能買票,但法院網站居然查不到相關資訊。羅永浩表示自己一直在還債,希望法院和立法機關最佳化裁決程式和現行法規,提高欠債者還債的工作效率。

以下為羅永浩微博全文:

原計劃出差的行程是廈門,杭州,北京。今天廈門行程結束,明天廈門到杭州的機票之前已經買了,剛才同事幫我買杭州回北京機票時,發現又被上了限制消費名單導致不能買票,這次奇怪的是查法院網站居然查不到相關資訊。

現有問題如下:

1、是何方道友在此作法?我一直在還債,有事可商量,請聯絡我們負責債務償還事宜的副總裁喬立元先生。

2、新的機票不允許訂了,已經訂了的機票明天能否使用?會不會在安檢口被攔下不許登機?

3、法院的老爺們能否不濫用自主裁量權?確保同案同判?

4、立法機關的老爺們能否檢討一下現行法規?做生意欠下的債,很難純靠打工來還,我們這些兢兢業業堅持還債且成績斐然的非老賴,能否至少讓我們為還債奔波時坐飛機經濟艙或高鐵動車二等座以提高工作效率?

限制高消費的行為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為,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限制高消費後你需要怎麼辦呢?歡迎大家留言。另一個身份是否能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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