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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討薪”贏了,總計400萬元

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

一起演出合同糾紛案

法院二審判決

元純公司支付林志玲

出演《極限挑戰》兩期的

演出費400萬元

訊息一出

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

“明星玩兩天錄個綜藝賺四百萬

打工人得幹幾十年”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7月10日,元純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御葵工作室、乙方藝人林志玲簽訂《演出合同》,載明:

甲方擬邀請乙方藝人林志玲擔任《極限挑戰》第三季節目的嘉賓;

乙方藝人作為特邀嘉賓參與2期節目錄制,時間為2017年7月14日及2017年7月15日,地點在三亞;

乙方藝人應配合節目播出期利用藝人個人認證的媒體平臺(含微博等)圍繞該節目內容進行宣傳;

上海東方衛視有權根據需要就乙方藝人演出內容進行剪輯、編排、製作影片集錦、短影片等;

乙方藝人參與本次演出的費用共計400萬元,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供賬戶資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金額,乙方應於甲方付款前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付款前提為在付款前甲方必須收到東方衛視給甲方出具的由東方衛視蓋章和負責人簽字的付款確認通知書。

據悉,林志玲參加《極限挑戰第三季》2期節目的錄製,節目已於2017年8月播出。

影片截圖

2017年10月11日,東方衛視旗下東方公司員工胡某向元純公司鮑某祿等人傳送名為“極限挑戰林志玲補充合同付款通知”的郵件。元純公司認可該郵件真實性,但表示其未收到東方公司蓋章確認的通知書,故未支付。

其後,御葵工作室多次向元純公司催要400萬元款項及違約金。訴訟中,東方公司表示其認可員工胡某在上述郵件中的表述,郵件表達了東方公司確認元純公司可以向御葵工作室付款的意思表示。

一審法院認為,元純公司主張東方衛視未在確認通知書上蓋章、簽字,但該形式上的要求係為保證確認通知書的真實性而設定,在東方公司已認可郵件真實性的情況下,元純公司以此作為抗辯,於法無據。故對御葵工作室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4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

一、喀什元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400萬元;

二、喀什元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違約金(以40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工作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御葵工作室與元純公司簽訂的《演出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林志玲出生於1974年,中國臺灣人,15歲時成為一名模特,於而立之年一夜爆紅,此後代言不斷,她也開始接拍電影參加綜藝節目,多棲發展。林志玲的影視作品包括《赤壁》《刺陵》《月之戀人》《幸福額度》《101次求婚》等等,她還是很多產品的代言人。

啟信寶顯示,林志玲名下有三家公司,分別是上海漾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上海好機玲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林志玲均持股99%,不過上海漾葵影視文化工作室已登出。

2019年林志玲與日本男子組合放浪兄弟成員AKIRA結婚。據日本媒體當時的報道,AKIRA的年收入約4000萬日元(約260萬人民幣)到6000萬日元(約400萬人民幣)。林志玲的年收入大約為人民幣4400萬元,也有媒體報道其近年年收入約在人民幣9200萬元,兩人年收入至少相差10倍以上。

2019年3月26日,在中國慈善名人盛典釋出的2018年慈善名人榜中,林志玲排名第四,僅次於黃曉明baby夫婦、韓紅、姚明葉莉夫婦。同年林志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至今已花8位數人民幣救助兒童,承認數字已快達自己財產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