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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路空間可否認定為公共場所的思考

網路空間具有社會性、法律性,其不僅是被組織和建立起來的,還是由群體以及這個群體的要求、倫理和美學,也就是意識形態來塑造成型並加以調整的,網路空間將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聯絡在一起,在網路世界發生的法律關係直接影響到現實世界,並直接影響到現實世界的被害人,從而產生與現實空間相同的社會危害性。網路作為交易、交際、交往的平臺,兼具工具價值和空間價值,網路社會關係系現實錯綜複雜社會關係的對映,本質上是現實社會存在狀態在網路世界的延伸。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延伸和表現,主權的邊界表現為物理層、邏輯層和內容層等三個層次。我國對網路安全及網路主權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將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納入其中,彰顯了我國維護網路空間主權的決心及法律基礎。隨後我國於201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21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規定要維護網路安全和國家安全。

雖然理論與實踐對網路空間可否認定為公共場所莫衷一是,但從懲治網路犯罪的角度出發,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一,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符合法律規制的內在邏輯。面對網路犯罪的日益猖獗,如何對其有效懲治成為司法實踐中亟須面對的難題。相對於物理空間造成的危害後果,由於網路具有快捷性、跨區域性和犯罪物件的不特定性,導致證據收集更為困難,透過網路實施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更為嚴重。我國刑事立法對公共場所的界限並未明確,將網路空間納入懲治範圍,不僅未超越法律認定的範疇,還可嚴密刑事法網,加強對網路犯罪行為的有效懲治。

第二,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是文義解釋的必然選擇。從字面含義來看,公共場所是公共的、社會的、不特定行為人可以自由進入的場所,此場所既可以是現實的物理場所,也可以是虛擬的場所,如面向公眾公開的網站、論壇、平臺等,此類空間屬於現實空間在網路世界的延伸,仍是人與人交流、互動、交際的平臺與媒介,其造成的危害後果與現實世界密不可分,故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無論是物理的公共場所,還是網路虛擬的公共場所,均屬於公共場所的範疇。

第三,網路空間具有公共場所的特徵屬性。公共場所是不特定的人員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具有場所的公共性、人群的密集性、出入的自由性、設施的可重複性。其中公共性是其本質屬性,對人群的身份、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等不作限制。網路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經成為現實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眾之間交流、接收資訊的重要場所。網路空間作為交際、交往的“第五空間”,已經成為與現實世界交相輝映的並行世界,同樣具有公共屬性。

第四,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有利於打擊犯罪。刑事立法具有滯後性,不可能對所有最新出現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予以規制,反覆修訂刑法既不現實,也無必要。透過立法文義來對危害行為予以規制,也存在現實掣肘,如今我國刑事立法面對的網路犯罪情勢與1997年刑法規制計算機犯罪時的情景大相迥異,在法律修訂難以實現的情況下,透過擴大解釋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有利於加強對新型犯罪的及時、有效懲治。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石 魏 李嘉菲 方 玉)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