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總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的一個問答,引起了許多財稅人的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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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最新口徑:
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
不一致,
發票開給誰?
問:
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長期以來,
“三流一致”的概念深深困擾著很多人,擔心不小心就觸碰了虛開發票這個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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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給虛開下了定義。解釋的第一條規定:
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發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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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注意
會計注意
以下發票都不能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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