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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監督是怎麼開展工作的?

一.行政監督的概念

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有關事項就其是否嚴格執行和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所實行的作為行政管理必經步驟,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行為。行政執法方式包括行政審批、核准、備案、批覆、受理投訴、舉報、行政複議、行政稽查、督查、調查統計、行政處罰、處分或移送司法審查。

招標投標當事人對於行政主體違法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根據有關法律,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獲得法律救濟。

二.程式監督的主要內容

程式監督是政府針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實施的監督。主要內容有:一是招標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體上釋出;二是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三是評標活動是否按照招標檔案預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在保密的條件下進行;四是招標投標的程式、時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實體監督的主要內容

實體監督是指政府針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有關配套規定的實體性要求實施的監督。主要內容有:

依法必須實施招標專案的招標方案是否經過專案審批部門批准、是否存在化整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等違法行為;

招標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施歧視性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等違法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獲取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投標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

招標人是否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違法行為;

中標合同簽訂是否及時、規範,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相符,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實際執行的合同是否與中標合同內容一致等等。

四.行政監督的主要環節

1。核准招標方案;

2。自行招標備案;

3。現場監督或網上監督管理;

4。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受理投訴舉報;

6。監督檢查;

7。專案稽查;

8。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