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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強拆違建的時候破壞了屋內不可分割的裝置要賠償嗎?

行政機關強拆違建的時候破壞了屋內不可分割的裝置要賠償嗎?

沈律師在之前給朋友們講過,即使自己的建築是違建,但是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也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按照這個原則來講,建造違建的建築材料也應該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所以一般來講,行政機關在拆違中破壞了當事人的可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是需要賠償的,而且這一觀點已經被多數法院採納了。那麼,行政機關在拆違過程中如果破壞了與建築物不可分割的設施,應該賠償嗎?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當事人夏先生的麵粉加工廠廠房是違建,廠房內還有安裝有面粉加工裝置三臺,該裝置固定在牆面以及地面上,無法搬遷,在行政機關在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催告後,夏先生並沒有自行將違建的麵粉廠拆除。在行政機關決定強拆的時候,夏先生廠房內的裝置等也未被清空,這就導致了廠房內的裝置也被強拆破壞,夏先生認為裝置是自己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在強拆中破壞了就應當賠償,於是提起了訴訟,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該裝置作為整體建築中的一部分,房屋拆除過程中無法進行區分儲存和移交,其損毀系拆除行為的必然結果,所以行政機關不應當對此進行賠償。

沈律師還是想透過這個案例提醒朋友們一旦自己的房屋涉及到違建,就有被強拆的可能,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財產,有些財產是得不到賠償的,所以在之前就要及時止損。如果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損毀了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被拆遷人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