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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員工宣告雙方再無爭議,還能再要求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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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顧

王某在某造紙廠工作一年多,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0年12月,雙方協定解除勞動關係,簽署瞭解除協議,並約定:

公司支付王某工資、補償金等總計5000元,雙方勞動關係就此解除,再無其他爭議。

王某簽字,公司蓋章,

並在協議上籤訂了時間。

王某離職後,其好友告知,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可獲得雙倍工資賠償。以王某的薪資水平,雙倍公司可達4萬元。

王某瞭解相關規定後,遍找原公司索賠。

原公司認為:

雙方已經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就賠償達成一致,不再具有支付其他賠償的責任和義務。

隨後,王某提起勞動仲裁。

開庭後,公司辯稱:

王某確有工作事實,但是解除勞動關係時已經給予了包括工資在內的5000元,而王某也在不再賠償的協議上簽字了,因此沒有再繼續賠償的理由。

王某認為:

自己在簽訂協議的時候,處於劣勢地位,不知道相關法律規定。而公司要求其主動方式賠償肯定是知道該條款的,所以存在欺詐行為。

最終經審理,仲裁委裁決:按協議有關條款,雙方已經再無爭議,即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也已經解決,故王某不得再向公司追償。

02

律師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王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是否有效。

從法定義務來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透過主動放棄的形式免籤勞動合同。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涉及到的賠償問題,勞動者可以放棄。

本案中,用人單位和王某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雖然簡單,但是足以表明王某“放棄”補償的含義,且該協商上涵蓋雙方的簽字公章以及時間,可以生效。故本案裁決王某不得追償。

03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條規定: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透過放棄權利的形式免除用人單位的該項義務。

但是,關於公司未盡相關義務應付的賠償責任(如本案例中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的雙倍賠償),勞動者可以放棄。所以作為勞動者,瞭解必要的勞動法相關知識,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