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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該如何進一步救濟?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首先想到的救濟渠道就是去公安機關報案,但在某些案件中,由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等原因,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被告人也不予賠償,這時候被害人該如何進一步得到救濟呢?一般來說,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不正確,可以到同級檢察院的控申部門申請立案監督。例如,在我們辦理的一起虛假訴訟案件中,我們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偽造證據提起民事訴訟,雖然被法院識別並判其敗訴,但已經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了我方利益。我們到公安機關申請報案,公安遲遲不願立案,於是我們轉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官審查下來認為,犯罪嫌疑人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多人,但最終被立案偵查的只是其中的部分人員,就是這部分人員也可能存在由於情節輕微被不起訴,或者因為證據不足被不起訴,尤其在後一種情況,被害人往往從嫌疑人處無法獲得賠償,這時,被害人是可以起訴嫌疑人索賠的,還可以起訴無罪的同案人索賠。

例如,我們辦理的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中,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與王某在KTV歌廳裡酒後因瑣事發生爭執,繼而發生肢體衝突,期間張某某將王某眼睛打傷,後鑑定為重傷。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將張某某抓獲,並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主要理由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某某擊打了王某眼部,在三人將王某送到醫院就診和回家期間,王某均沒有提到眼睛受傷,故無法排除王某眼部受傷是由於其他因素造成的合理懷疑。

在檢方不予起訴後,王某找到我們,我們建議提起民事訴訟,將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三人完全否認打過王某,不願承擔任何責任。我們強調:沒有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沒有民事責任,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舉證規則和證明標準上是有明顯區別的,民事案件對證據的審查只需要達到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就可以認定。現有證據已可以證明被告三人與王某之間發生過肢體衝突,造成了王某傷害,故此,被告人雖然沒有被刑事追訴,但其仍然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後法院判決被告三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三、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