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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時能否會見律師?有何規定?

編輯:楊琴

導語:

我們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時,有時候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便於瞭解案件情況。那麼如果是被傳喚的話,能不能委託律師會見呢?對此,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什麼是傳喚?

傳喚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瞭解案情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二、刑事傳喚時能否會見律師?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之日起,就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但是如果只是被傳喚的話,並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尚不需要律師會見。因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之後,才會被關押在看守所。此時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會見和通訊。

三、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多久見一次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關押的,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法律沒有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以及次數。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確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次數。

總結

傳喚是指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住處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並不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所以並不需要律師到看守所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