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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PP到專項債,透視地方債務與投資效率的兩難

隨著專項債券政策的不斷完善,以及專項債的規模不斷提升,如今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已然是基建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與支柱。

但非常神奇的是,地方專項債券的不斷擴容與提升,卻始終無法真正增加基建投資的增速;地方政府對於這個資金期限長、成本低政策工具的態度也非常曖昧。

而另一個長期被市場詬病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雖然一直有成本高、地方政府負擔大等爭議,但無論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還是帶動基建投資增速都頗為不錯。

透過這兩個典型模式的異同,我們可以發現央地關係的微妙變化,也可以看到控制地方債務與財政投資效率上的兩難:

誰來決定投資專案?

地方專項債與PPP模式在決策權上有極大的差異。地方專項債依賴於由上至下的行政審批與篩選,地方政府可以嘗試申請,但最終的決策權掌握在上級政府;PPP模式則由地方政府完全自主決策,只要支出不超限,那麼只需要由省財政進行合規性審查即可。

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專項債專案與PPP專案的差異:

地方政府申請專項債券的專案側重於哪些專案能夠申請到資金,受宏觀政策、地方財政引導強,但專案本身落地的需求與迫切程度,往往要打個問號;

PPP專案往往是地方政府急需推進、需要解決問題的重點專案,但是專案回報是否清晰、採用PPP模式是否最低成本的選擇,是個比較大的問題。並且容易出現過度的投資衝動,使得投資體量遠遠超過實際情況。

因此,我們很容易在其中看到選擇權不同下的行為差異;徹底放權與過度收權都容易造成財政資金投資效率的下降,只是下降的方向略有不同。要解決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還是需要進一步讓財權與事權更加匹配。

誰來決定舉債限額?

專項債與PPP的本質,都是合法的財政舉債工具。但兩者的舉債額度上有很大的差異,專項債的舉債額度由全國人大批准、財政部分配到每個省,每年到底有多少需要“看天吃飯”;PPP的支出額度則直接與地方財政掛鉤,每年用於PPP專案的支出不超過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的10%即可。

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舉債限額,也決定了地方政府完全不同的預期:

專項債額度的不確定性更強,地方政府在準備專案申請資金的時候帶有明顯的機會主義;

PPP額度則屬於地方財政的“囊中之物”,可以在合適的時候用到合適的地方去。

這也就使得專項債券的投資效率始終是個問題,PPP模式雖然有所降溫,但大部分的專案最終能夠落到實處。

誰來負責實施專案?

在兩種模式投資專案的定性上,是完全不同的;使用專項債的屬於政府投資專案,而PPP則屬於企業投資專案。兩種截然不同的實施路徑,也使得這兩種模式在不同的階段體現出很大的差異、監管的思路也完全不同:

專項債券專案由政府部門或者城投公司負責實施,從本質上來說“肉爛在鍋裡”,依然在預算制度的掌控之下;所以專項債對資金落地後的管理並不嚴格,畢竟都在政府的掌控下。但這也意味專項債的實施過程仍然非常的行政化,專案產出往往也較為模糊;

PPP專案則由社會資本負責實施,在專案落地後不斷的要受到政府監管、財政稽核、績效考核,才能獲得相應的政府付費與財政補貼。在經營市場化專案、獲取經營性收入時,往往也更為積極,專案的產出相對明確、有保障。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在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領域,繼續推行市場化是改善投資效率的必然;儘管PPP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體制內解決,終究不是最佳的解決方案。

誰來負責償還本息?

作為與財政預算掛鉤的地方債務工具,專項債與PPP自然也牽涉到還本付息問題;基於“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兩種工具的償還本息上也存在明顯差異:

專項債券由專案實施單位負責償還,並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從理論上來說還款沒問題,但如果專案經營與預期不一致,可能會造成潛在的債務風險,這也是當前財政監管所擔憂的重點;

PPP專案則由社會資本貸款,用納入預算的政府付費或者補助進行還本付息;但由於PPP模式不完善,以及目前地方財政的“緊平衡”,支付不及時、延期支付時有發生,造成一些存量PPP專案應付款進一步變成了政府隱性債務。

因此,這兩種工具目前的不完善都有進一步造成財政風險的可能;但兩者的成因、如何解決,同樣存在很大的差異。

最後,從這兩者的實踐來看,這兩種模式都沒有達到財政政策的預期;未來的基建專案,或許還需要其他新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