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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關於環境的內容,足以表明環境法是周朝的普遍又重要的規範

早在周朝,當時的統治者就已經設定有關環境執法機構和職位,制定相對完善的行政制度與法律制度,對生態環境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本週朝實行的制度是土地王有制,即周朝國土範圍內一切土地、山林、湖澤及其物產,均為周天子享有,但是天子設定的百官,並不是直接按照最高統治者的指令而行事。事實上,周天子無法直接管理幅員遼闊的國家,所以周禮,呂刑、分封制等制度應運而生,而其中也確定了關於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

一是頒佈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範。而周朝是中國法制史上比較重要的時期,此時期習慣法逐漸被成文法所取代,法律的制定也層出不窮,前有呂侯制刑,後有子產鑄造刑書、李悝作法經,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其中,環境行政法規也在這一時期得到初步完善。其一,統治者通常貫徹“臨事制刑,不預設法”的原則,故經常臨事制定環境法律規範,其次,規定了不到夏天毋敢掖蘋曲灰,禁止在夜裡燒燬草地,也規定了對於麋鹿及魚鱉的保護。由此可見,周朝的環境行政法不僅規範內容豐富,而且法律規範種類也比較多,可以說環保法體系初步形成。

在古代,人們對於森林資源的保護也是特別突出的。上古時期,就有保護山林的規定。到了周朝,規定就更為詳細了。具體展示了周人如何保護樹木。即農曆一月之時,草木萌動,要祭祀山林川澤,禁止伐木。農曆二月要禁止焚燬山林。而到了秋季,萬物肅殺,草木黃落,才可讓民眾入山,伐薪為炭。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秦國的田律也規定了農曆二月不可上山砍柴,以保護林木之生長。可以看出,周朝管理山林資源的行政措施還是比較嚴格的,以此有效防止人們過度毀林開荒、濫砍濫伐,同時按時開放山林,如此實現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三是設立禁苑制度。

先秦時期

禁苑又稱為“囿”,是天子豢養野獸飛鳥的私人園林。周朝時期,上到天子,下到諸侯王,都有自己的“囿”周朝的囿有的超過百里,小的也有幾十裡,並設定官員保護其中的動物,防止他人獵殺,類似於當今的自然保護區。當然,所不同的是,園林中通常會有許多奇珍異獸,主要供天子和諸侯遊樂玩賞、田獵,但在此過程中也對野生動物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奇珍異獸在園林中生育番息、茁壯成長。民眾所飼養的犬隻誤入禁苑中,如沒有追捕、殺害囿中野生動物的,則不用管;如出現捕殺鳥獸的現象,則誅殺之,並且被殺掉的狗也要充公。

禁苑制度比較類似於現代的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及管理。雖然其主要是服務於統治階級,但在保護野生動物、防止鳥獸被民眾隨意濫殺等方面,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四是制定保護水產的政令。周朝的統治者定期巡狩,並祭祀山林與河湖,足見統治者對於山林與水源的重視。在制定法令、規範管理山林的同時,也制定詳細而具體之政令,保護水生生態及水產資源。前文提到的周朝設定川衡及澤虞就是為了保護河流和湖泊,他們的職責包括設定藩籬、制定禁令、保護物產,包括魚、蝦、珠、貝、鱉等。

首先,對於捕撈水產的時間及標準有一定限制,三代聖王不到水獺捕食河魚的時候,不允許撒網捕魚,產子的魚兒也不可作為祭祀的貢品。其次,周人對捕撈水產的工具和方式也限制。就是細密的魚網不可用來捕魚,這樣會導致剛出生的小魚也被一網打盡,最終導致魚類的滅絕。與此同時也不可涸澤而漁,因為竭澤而漁必然會明年無魚。除此之外,秦國也制定法律規定“毋毒魚鱉”,即不可毒殺魚鱉等水產。在周朝,由於中華法系處於萌芽時期,各項法律制度雖有初步分野,但是無論違反何種法律,大多都用刑事手段處罰。因此,行政違法通常都會歸入“五刑”在周朝違反環境政令的後果是比較嚴重的,較輕的只是系統地規定處以刑罰,較重的則具體明文規定處以肉刑甚至處以死刑。

總結:

不過,周朝的處罰措施比較類似於當今的環境刑法。周朝關於環境刑事處罰內容較多,也說明了環境行政法令的完善,足可以表明環境行政法是周朝的一項普遍而又重要的法律規範。綜上所述,周朝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環境行政法律制度。其行政執法主體體系完善、分工明確,並且相關法律法規也較健全,對今天保護環境有一定的借鑑意義。歷史的車輪已駛入21世紀,但是周朝的環境行政制度仍然可以為現代社會所借鑑,其合理成分仍應當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