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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沒有提前30天通知企業需要賠償1個月工資嗎?

如今的生活和工作節奏非常快,工作競爭也日趨激烈。對於剛開始走進社會懷揣著夢想的許多年輕求職者來說,找到一份合適自己的工作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找到一份既體面又高薪的工作更是難上難。但是與之相比卻又出現了另外一個怪現象,那就是

“跳槽率”和“離職率”有增無減,居高不下。離職的原因也是千奇百怪,為了“詩和遠方

,為了

“看看外面的世界

,為了

“不再摧眉折腰事權貴”

……

甚至有的員工走的時候“揮一揮衣袖,沒有留下一句告別”。有個日劇曾說:“別對年輕人發火,他們會辭職。”也從側面反映了年輕一代的高離職率。

公司

HR們也是絞盡腦汁想對策,在勞動合同中有這麼一個條款“若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需賠償一個月工資”來約束員工。那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該條款是否真的有效呢?倘若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辭職是否真的需要賠償一個月工資呢?

員工享有自主擇業權,員工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針對員工沒有盡到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是否需要賠償企業1個月工資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且給企業造成了實際損失的,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若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需賠償一個月工資”這樣的約定本質是對員工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

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履行期限未滿,員工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對員工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員工與企業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違反競業約定的,需要向企業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