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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如何選擇更為恰當?

涉及城市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問題,很多被徵收人不知道有哪些方式是可以選擇,對於選擇方式的差別也不明確,所以會出現隨大流、犯糾結的情況。那麼,法定的補償方式有哪些呢?二者又有什麼特點?如何選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所以,目前徵收補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指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以市場評估為標準,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此種補償方式保障補償的費用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特點,操作簡單可以一次性解決補償問題,被拆遷人可以自由選擇購房地址,防止出現因安置房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但是由於房價價格浮動較大,如果被徵收方不能短時間內找到房源可能會導致貨幣價值減損。

另一種就是產權調換,即徵收一方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徵收方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其實質為用徵收一方的房屋置換被徵收原有的房屋產權,兩房根據市場評估價計算差價,多退少補。其特點,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可以使得被徵收人更加高效獲取房屋,並且透過多退少補的方式使得自己到手的補償數額合理,但是其對於房屋的戶型、設計等方面的自由選擇受限。

凱諾律師表示,法定兩種補償方式原則上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但是在實踐中還要結合房屋的屬性以及自身家庭情況與安置方案進行選擇。如果房屋是為商業用房,選擇貨幣更為合適,商業用房是面向市場,其對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和消費人群的依賴性更強,所以需要由經營者自主選擇地理位置;如果房屋本身附有租賃關係,此時出租人與承租人關於解除合同關係達不成一致,此時選擇產權置換更為合適,一方面可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權益,另一方面以防出租人因解除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在每個家庭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安身的住所,更是承載著人們的特殊感情。當房屋被徵用時,對於如何選擇補償方式應該結合自身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有時將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也不失為一種明知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