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中葉均田制所實行的時期,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以土地國有制的形式干預土地商品化的最後的一個歷史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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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一種國家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的土地國有制,農民擁有土地使用權和部分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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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至唐中葉,均田制的內部演變基本體現了土地國有制逐漸衰落,大土地私有制趨於興盛的歷史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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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土地私有制逐步擺脫國家政權干預下,土地的商品化逐漸突破均田制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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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僚權貴為主體的大地主階層在土地商品化的恢復和發展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在國家授田和賜田的私有土地基礎上,大地主階層透過土地買賣來實現土地的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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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自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制是國有土地所有制的特殊表現形式,但其中又不乏土地私有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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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中有關土地私有和買賣法令條文的變遷,體現了土地國有和私有因素在制度層面上的交鋒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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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北魏前期的計口授田制是均田制的重要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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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載北魏初期的計口授田有兩次,天興元年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授田,永興五年八月置新民於大寧川,給農器,計口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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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跋政權授田的同時還給農民農業生產工具,旨在解決政府控制的荒田無人耕種的問題,以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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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分裂為東西魏後,東魏承襲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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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魏初,均田制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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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土地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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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東魏初,因遷都鄴城,權貴官吏便將所得公田,悉從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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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露田也突破禁令,開始買賣露田雖復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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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授予農民的口田,在因農戶貧困或懶惰,難以交租課的情況下,三正可以將其口田出賣以換取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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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魏均田制下官員的職分公田私有,並准予買賣,標誌土地私有開始在均田制內部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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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露田和口田開始進入市場,則表明東魏政權對國有土地的控制力在減弱,土地私有制在侵蝕土地國有制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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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代東魏,北齊河清三年所頒佈的均田令基本上可以反映,北齊對均田制的繼承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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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不宜桑的地方,原屬於國有土地的麻田不用還受,成為和桑田一樣的永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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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時均田令中的國有土地私有化在加深,由此可進入市場的土地也在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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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到北朝後期,國有土地私有化加強反映到均田制內部,是其土地私有性的方面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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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總體上而言,國有土地的比重,始終高於東晉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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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雖然從北魏到北朝後期,均田制的內部演變呈現土地私有化的趨勢,但國有土地制依然佔據著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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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為隋唐繼續推行均田做了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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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均田制承自北周並參考北齊均田制,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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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初均田制中土地國有的主導地位得以鞏固,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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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前期均田制的實施,有效的將全國的土地與勞動力結合起來,加之隋文帝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使農業生產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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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隋煬帝的連年征戰和繁重的租賦下,農業生產遭到破壞,權貴地主土地兼併盛行,農民失去土地,國有土地逐漸被權貴地主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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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煬帝大業五年,雖詔天下均田,但已難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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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隋,於武德七年始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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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中,對土地買賣有了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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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業田可以在農民遷徙、家庭貧困沒錢下葬的時候賣掉,庫本登可以在農民從窄鄉搬到寬鄉的時候賣掉,還可以賣房填地、碾地、埋房,一旦土地被出售,國家就不再授予土地,在唐代的均田制中,口分田和永業田的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其私有化程度仍然較低,然而,給田地和有權有勢的人的永業天卻放開了買賣,那些給田地賣的人不被禁止,如果有尊官、永經商、聽買等五品以上,這實際上為權貴地主買賣土地提供了一個制度缺口,大地主的私有制可以逐步發展,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打破,相應的租稅規制法不再適用,唐德宗建都元年,土地私有制得到國家承認,私有土地的買賣不再受限制,中國古代的土地市場得到了徹底的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