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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賣身契,合同還會籤麼?

如果在這個號稱法治的時代,真的還有賣身契,我們會籤麼?也許大家莫名其妙,什麼人會這麼傻?可是,如果它就在我們身邊,而且人們還紛紛往裡跳,面對這種瘋狂,大家可能更會不知所謂。其實,所謂賣身契不過是一方對另一方壓榨。這種不公,在我們的時代從未消失過,只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筆者接觸過很多開發商制定的合同,謂之“賣身契”毫不過分。

最近我們律師事務所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數以千計的消費者禁不住開發商的誘惑,紛紛籌資、貸款購買了正在建設中的商鋪。一晃兩年過去了,消費者的鉅額資金在開發商手中白白流淌,交房的日子一拖再拖。當終於看到房子即將交工,面對富麗堂皇的大樓,消費者卻是一片恐慌——鴿子籠般的商鋪,誰會來租呢?他們的消費者,誰回來呢?

這些消費者多數是工薪階層,買的多是十幾平米的商鋪。在投資時他們被許諾了日進斗金的招租前景,可等到房屋建成,卻發現十幾平米的商鋪連一張床都放不下;有的加蓋了夾層,層高只有二米左右,天花板抬手可及。粗略一算,公攤接近七成。有位業主捶胸頓足:“當初的許諾,只是一個海市蜃樓”。

可當開啟厚達二三十頁的合同,連我這樣執業十幾年的律師都頭昏腦漲。當大約看個明白,一種驚悚不由從心底生髮——這就是傳說中的賣身契麼?中央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制度,此處的示範文字鮮有實質規定,大量內容被寫入了“補充協議”。 洋洋一二萬字補充協議,充斥著“雙方一致確認”、“特別確認”的字眼,而確認的正是開發商有權延期交房,消費者不得以延期交房、戶型不符、長期辦不下房產證等為由主張索賠、退房,以及消費者要求退房承擔房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開發商辦不下房產證的只承擔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等等。這意味著著消費者放棄了自己的主要權利,合同如何履行取決於開發商的意志。但此處並非個例,龐大的商品房市場上到處是類似的合同,只是不公的程度不同而已。類似的合同我也簽過,換上一家又能如何呢?

所謂“合同”,無非是說合起來相同:生意怎麼做,一清二楚、你情我願。從這個角度說,買房本身就是談合同的過程。但市場中只是售樓小姐紅口白牙的介紹,在消費者決計買房後,才被要求在大堆“手續”上簽字。此時消費者看也看不明白,要求改也會被搪塞。大家紛紛在賣身契上簽字,也就不足為奇了。

可見,問題的根源在於開發商濫用優勢,操縱了合同的簽訂。筆者認為,失去了公平與誠信的合同,不是合同。這樣的合同不能被法律尊重,該無效的無效、該撤銷的撤銷。在當前市場環境下,只有透過執法部門的積極干預,才能維護市場的秩序,迴歸利益的平衡。

法律,不能容許披上法律外衣的賣身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