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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部分費用收入有變化,詳情如下

現在很多商家為了“繫結”消費者,頻頻推出會費、會員費等初始費用,讓消費者先出一筆錢,然後慢慢享受服務。

在舊準則中,只針對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只取得會籍,其他服務或商品另行收費的進行了規定,要求這部分費用在消費者的收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下稱:新收入準則)修訂後,會計處理發生了變化,對於確認收入的時間,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看!

新準則對於這部分企業在合同開始日或者接近合同開始日向客戶收取的不需要退回的初始費用,是要求計入交易價格的,也就是收入。

怎麼確認收入,收入確認的時間,需要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該初始費用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並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轉讓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相關”,指的是與商品相關,另一個是“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指的是商品是獨立的,且不與其他商品服務等混在一起。符合這兩點,應當在商品轉讓時,分攤至商品交易價格。

例如:某咖啡店會員費2000元,辦理會員卡消費的消費者每次消費可享受5折優惠。收取的會員費不得要求退還,會員費按年收取。消費者如果不辦理會員卡,便不能享受5折優惠的重大權利,該初始費與向客戶承諾的商品相關,並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2、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但是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

這種情況與上一種情況的區別只在於商品是否是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在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義務轉讓時,按照分攤至商品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例如,某健身俱樂部會員費10000元,辦理會員卡消費的消費者可免費在訓練時得到私教指導。健身房每次消費單價為100元。在該案例中,消費者不辦理會員卡,就不會享受私教指導,私教指導不能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所以在處理時,應該在消費者消費100元時,同時分攤確認收入。

3、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相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未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強調是與已承諾商品不相關,在不相關的情況下,先確認為“預收賬款”,在之後轉讓給客戶商品時再確認收入。

例如,某會員制健身俱樂部與客戶簽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客戶入會之後可以隨時在該俱樂部健身。除俱樂部的年費2 000元之外,甲公司還向客戶收取了50元的入會費,用於補償俱樂部為客戶進行註冊登記、準備會籍資料以及製作會員卡等初始活動所花費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會費和年費均無需返還。

本例中,公司承諾的服務是向客戶提供健身服務,而為會員入會所進行的初始活動並未向客戶提供其所承諾的服務,而只是一些內部行政管理性質的工作。因此,甲公司雖然為補償這些初始活動向客戶收取了50元入會費,但是該入會費實質上是客戶為健身服務所支付的對價的一部分,故應當作為健身服務的預收款,計入“合同成本”與收取的年費一起在2年內分攤確認為收入。

溫 馨 提 示

新收入準則實施時間: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