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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是如何定性的?量刑標準的五萬金額怎麼計算?

所謂信用卡惡意透支,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構成要件: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目的;2、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

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最新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額度本金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利息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至於涉及五萬起點量刑標準的金額,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是所有信用卡合併計算或者單張信用卡或同一家信用卡合計,實際操作中,多以同一家信用卡合計額度計算,也有個別案件以所有信用卡合併計算,因為會被認定為“連續惡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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