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婚內老公出具借條,拿著這個借條能起訴嗎?

案件介紹

於某(女方)和牟某(男方)系夫妻關係,婚後於某在家照看孩子,牟某在外打拼。2013年3月牟某和朋友江某、劉某合夥成立山東XX有限公司。牟某和於某商量將於某自己的婚前的房屋賣掉用於投資公司,牟某給於某出具了借條一份,上面有公司的公章和牟某的簽名。2017年6月於某和牟某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離婚,但在財產分割方面出現的分歧,於某認為牟某應償還借款100萬,但牟某認為該借款是婚內的共同財產,且公司的收益也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牟某不應償還借款,雙方為此爭執不下,那麼牟某應不應該償還借款呢?

案件分析

我國《合同法》並未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也就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在實踐中,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欠條”或“借條”,還應綜合考慮其他的方面,如款項的支付情況、款項的來源和去處等。本案中,首先,於某的錢是賣掉婚前的房屋所的,在法律上這筆錢就是於某的婚前財產,於某享有絕對的處分權;其次,於某的借款確實是打給了山東XX有限公司,由公司用於經營;再次,牟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行為代表了公司的行為,牟某和山東XX有限公司應承擔還款責任;最後,牟某稱公司的盈利均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無需償還,實際上牟某混淆了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的概念。在雙方沒有財產約定的提前下,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用婚前財產投資所得收益則屬於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於某和牟某為此事協商不成,於某隨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貴院依法認定於某和牟某、山東XX有限公司的借貸關係成立,牟某和山東XX有限公司應償還於某借款100萬元。貴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有牟某和山東XX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一份、於某銀行卡轉賬記錄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結婚登記資訊一份。貴院查明:於某所賣房屋系2001年3月於某自己出資購買,屬婚前財產,牟某給於某出具的借條合法有效,於某和牟某、山東XX有限公司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牟某和山東XX有限公司應償還於某借款100萬元。

法院處理借款糾紛第一看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有“借條”或“欠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係不能成立;第二看一方所借款項的來源,如所借款項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或者借款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為其個人財產,且婚內借款用於家庭經營或生活開支的,則夫妻之間的借款關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