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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豐知縣實行的一項措施,劉衡在後來做官實踐中仿效其法

與前人相比,劉衡的“保富民”思想具有鮮明的個人特點和時代特徵,前人側重於從理論上探討“保富民”的必要性,劉衡除了理論上的論證外,還針對時弊提出了具體的措施,並在一定程度上觸及到問題的本質,即“保富民”主要是保護私人財產不受侵害,尤其禁止官員、衙役等公職人員濫用權力勒索富民。因此,在劉衡的法律思想中,保富與治吏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保富是治吏的出發點和指導原則,治吏是保富的前提和必要措施,二者相輔相成,只看到其中一面是不完整的。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重農輕商、抑制兼併是歷朝奉行的基本國策,“保富民”的主張並不受重視,甚至影響提倡者的命運。劉衡大力提倡並作為自己為學做官的主要思想,除了前人的影響外,與其人生經歷也有極大關係。劉衡出生於書香門第,從其曾祖輩起,歷代皆有人考取功名。劉衡祖父是乾隆二十六年進士,歷任河南、貴州等地知縣,後遷雲南馬龍州知州;其父親則是居家授徒的貢生。

劉衡於嘉慶五年鄉試中副榜,充任國子監漢教習,嘉慶十三年俸滿歸家,以知縣候選,此時其祖父也從雲南辭官,退居林下。劉衡祖父長期任職於州縣,對官場弊端認識較深,對即將走上仕途的劉衡嚴格要求,希望他日後做官“勿作孽”。在其祖父和父親的督導下,劉衡熟讀了各種官箴書、律例、循吏能臣列傳,以及關於荒政、水利、保甲、彌盜、聽訟、理冤獄的著作,為日後做官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劉衡做官時採取的措施,許多就來自於其祖父的教導。如被劉衡認為是“保富民”最重要手段的“批駁呈詞、先審原告”,原本是南豐知縣實行的一項措施,其祖父極力稱讚,劉衡在後來做官實踐中仿效其法。劉衡候選等待了五年,期間除了讀書外,也出遊外省,觀察各地的風俗民情。

他常見棍蠹敲詐勒索,富民往往家破人亡,便立下剪除棍蠹的志向,併成為他日後做官孜孜以求的目標。家庭教育和遊學經歷對劉衡的價值觀和人生觀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為其“保富民”思想定下了基調。劉衡雖然接受的是儒家教育,“保富民”思想也出自儒家學說,但是他卻深受法家的影響。劉衡在家候選,自念將來有“牧民”之責,於是處處留心治理之術,對於一切學說都採取相容幷包的態度。

他廣泛涉獵各派學說理論,凡是關於吏治之道者,“雖小說家未嘗不寓目焉”。劉衡認為,州縣官治理地方,“有時不能不用權術”,因此,在眾派學說之中,他更傾向於法家,曾自謂:“予性鈍,故不能文,顧嗜法家言。”在他做官的實踐中,許多措施皆出自法家。比如“批駁呈詞、先審原告”的方法中,劉衡指出在接受訟詞時應詳細詰問告狀人,如果覺察細節有可疑之處,或懾以盛怒,恐嚇威脅,使其恐懼而吐露實情;或虛以遊詞,和顏悅色,與其拉家常,使其放鬆警惕,從而露出破綻。

這明顯不符合儒家忠厚待人的主張,而與法家“權術”的思想相近。在對待“刑罰”上,儒家主張教化為先,反對嚴刑峻法,而法家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教化並不能使人向善,嚴刑峻法才能使人不為惡。在這一問題上,劉衡的觀點與法家基本一致,主張以“刑罰”治民。如劉衡認為,官府差役“概系匪徒,不顧急公,只圖作弊,不可以理喻,不可以情動,不可以德化,不可以思結,所畏者法而已”。

不僅對衙役如此,對普通民眾也有類似的觀點。劉衡任職四川時,四川總督就民間訴訟日益繁多的問題下諮各地官員。劉衡回稟認為,要減少訴訟、維護社會秩序,就必須使民愛官,要使民愛官,則必須使其畏官,而民畏官就在於官員的“刑賞”。他說:“卑府愚以為欲民之愛官,必先使之畏官。畏之雲者非必坐堂皇而敲撲之也,其道首在於公,公則一準於理,理之所在,官之刑賞。”減少訴訟的最終落腳點是“刑賞”,可見其重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