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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獲賠後,反而導致高額醫療險賠償失效,你入坑了嗎

有的保險公司,習慣於把醫療險附加到主險上銷售,通常是“主險壽險+附加險重疾險+附加險醫療險”。以前還沒覺得這有什麼大問題,直到我看到了下面這起保險糾紛。附加險的這個“漏洞”,可能真的會讓病魔帶給你的貧困生活雪上加霜。

(案號:(2022)魯15民終2053號)

李某作為被保險人,向平安人壽投保了“主險大福星15萬+附加險大福星重疾15萬+附加險e生保(保證續保版)醫療險”。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20年7月2日。(注:e生保為百萬醫療險,可以報銷大額醫療費用,年度免賠額為1萬元。)

2021年5月16日,李某因重大疾病先後多次住院治療,截至2021。9。17合計花費醫療費用232853。14元。

李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核實後,賠付了重疾保險金15萬元,並在扣除1萬免賠額後賠付一般醫療保險金159973。62元。但是對於剩餘的2021年7月2日之後的醫療費62879。52元,保險公司未予理賠。

問題來了,為什麼剩下的6萬餘元醫療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呢?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附加的重疾險賠付後,主險保額等額減少,當主險保額減少為0時,主險合同終止,同時附加險合同效力也終止。而該合同中,重疾作為附加險,賠付了15萬,主險保額等額減少後已降低為0,主險合同終止,因此e生保作為附加險,也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合同終止後,產生的醫療費不予理賠。

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這個邏輯,那麼這份保險合同對於大病的保障將大大降低。因為主險保額和重疾險保額相等的情況下,重疾險賠付後,主險一定會終止,e生保也一定會終止,那麼大額醫療費用也將無法報銷。換句話說,這份保險天生就存在巨大的“漏洞”!

經過法院審理,發現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劃扣了2021年7月2日-2022年7月1日的保費。在保險公司知曉被保險人李某發生約定重大疾病後,仍於2021年7月2日從投保人賬戶中扣劃了次年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間的保費,應視為同意續保。涉案人身保險合同在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繼續有效。62879。52元醫療費發生在第二保險年度期間,保險公司應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扣除免賠額1萬元後,應由保險公司支付李某保險金52879。52元。

這起保險糾紛我看完了很揪心,因為這是屬於保險設計方案上的巨大漏洞,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即便是被保險人勝訴,但也只能算是險勝。如果換一種情況,保險公司沒有收取次年保費,很可能被保險人就無法獲得足額的保險賠付,增大經濟壓力,保險的價值將大打折扣。

看了這起保險糾紛,大家都應該警醒,看看自己的醫療險,尤其是大額百萬醫療險,是否是作為附加險投保的。如果是,那麼務必

看看主險保額跟附加重疾險的保額是否是相等的,如果是相等的,那麼就會出現跟本文所說案例相同的“保險漏洞”,

當患大病獲得賠付後,百萬醫療險作為附加險將會終止,導致無法獲得賠付。

這種“漏洞”該怎麼規避呢?

要規避這種漏洞,

一種解決辦法是

,在設計保險方案時,要避免主險保額和附加重疾險保額相等(可以將主險保額設計為比附加重疾險保額高1萬元)。但這樣仍然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當主險繳費年限到期後,因為主險不再需要繳費,附加(百萬)醫療險也可能無法再繳費,導致失效。

另一種解決辦法

,也是我更推薦的解決辦法,就是不要把醫療險作為附加險投保,而是單獨投保。這樣投保,既不會受到重疾險賠付的影響,續保繳費也是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