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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能否用於償還醫療債務?專家解讀來了,這三種使用途徑皆不可取

李嘉製圖

全國首例因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訴訟近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其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什麼是網路個人大病求助?發起人透過網路慈善眾籌取得善款後又應當怎樣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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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大病求助不同於網際網路募捐

近年來,水滴籌、輕鬆籌、愛心籌等網路平臺經常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釋出個人大病求助資訊,讓“指尖公益”“隨手行善”成為了現實,這種形式對於拓寬社會救助範圍、促進民間慈善事業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由於相關的法律規範尚處於空白,網路平臺、發起人、籌款人、捐贈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均無明確規定,求助人資訊披露範圍不清、標準不明、責任不實,籌集款項的流向和使用也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一方面,網路個人求助給陷入困境的患者及其家庭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求助途徑;另一方面,“羅一笑你站住”、德雲社演員“百萬眾籌”等爭議事件頻發。譭譽參半,這是網路個人大病求助目前面臨的現狀。無論是不實資訊,還是刻意隱瞞,都可能讓公眾的愛心受挫。如果人們對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產生“信任危機”,將直接衝擊現有求助體系,損害的不僅僅是慷慨解囊的捐贈人,更是那些未來真正需要救助的不特定群體。

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實施後,網路慈善被正式納入法治調整範疇。之後不久,經民政部遴選指定,13家網路募捐平臺成為首批獲認定的網際網路募捐資訊平臺,標誌著我國網路募捐規範化監管的開始。但對於備受關注的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問題,慈善法並沒有作出統一界定,本文所指網路個人大病求助是指自然人(發起人)透過網路平臺發起大病專項籌款專案,贈與人透過網際網路對專案發起支援,贈與患者錢款的行為。

目前網路上常見的善心渠道分為兩種,即“個人大病求助平臺”和“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募捐資訊平臺”。聽起來差不多,但二者存在區別。首先是發起主體,個人大病求助的發起人是個人,受益人是患者個人;網際網路募捐的發起主體必須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所募善款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其次是稅收優惠,個人大病求助中的捐贈者不能就其捐贈的款項享受稅前抵扣,但透過網際網路募捐資訊平臺進行慈善捐贈的捐贈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公益捐贈稅前抵扣的稅收優惠。最後是法律監管,個人大病求助主要依靠發起人和捐贈人之間的契約來制約,而慈善募捐則是從募捐方案的釋出到慈善專案的完成,整個過程要受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多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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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信求助或擔刑責

網路求助發起人在發起大病求助前,都需要在求助平臺註冊,並須根據平臺要求說明受助人疾病情況,治療花費,家庭房產、車輛、債務、收入等經濟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也許有人認為,反正都是在網上,無論是小小的謊言,還是隱瞞家庭財產、挪用善款,甚至是詐捐,捐贈人都無從得知,眾籌平臺也不會查證追究,自己更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不誠信行為必將給責任人帶來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發起人應如實提供求助資訊,並對資訊真實性負責。民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個人求助資訊真實性由資訊釋出者(發起人)負責。但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起人的具體義務及法律責任。在社會實踐中,以水滴籌平臺為例,發起人與網路平臺簽訂《使用者協議》《求助資訊釋出條款》《承諾書》,同樣要求發起人必須保證求助專案真實,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公開求助人的疾病情況、治療花費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基本醫療保障情況、商業保險情況以及獲得政府醫療救助等情況。

因此,發起人在求助時準確、真實提供求助人疾病資訊、家庭財產資訊等是發起人的義務。發起人與捐贈人之間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如果未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發起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呢?上文中提到的全國首例因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莫先生在孩子患重病後,在水滴籌發起了個人大病籌款專案,共籌集到153136元。籌款結束後,他立即申請提現,資金用途表述為用於孩子治療。隨後,水滴籌公司將籌款匯予莫先生。孩子去世後,該公司接到舉報稱,莫先生並未將籌款全部用於患者治療。為此,水滴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善款。在庭審期間,莫先生承認並未使用籌集款支付醫療費,而是用於償還孩子治療所欠債務。此外,他透過網路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名下車輛等財產資訊,也未提供妻子名下財產。法院經審理認定,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資訊、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違反了與廣大贈與人之間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約定,所以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返還籌款款項。在此次訴訟中,法院一方面明確認定了發起人應對求助資訊真實性負責;另一方面,對善款的使用提出了明確的意見,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法院判決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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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必須專款專用

從案件判決來看,莫先生將籌集款用於償還孩子治病所欠債務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那麼,發起人應當如何使用善款呢?筆者提示,以下三種使用途徑皆不可取:

一、善款不等於家庭生活費。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個人大病求助的善款使用問題。實踐中,釋出求助資訊前,發起人均與網路慈善眾籌平臺簽訂了《求助資訊釋出條款》《使用者協議》等檔案,筆者檢索了水滴籌、輕鬆籌等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的檔案,所有檔案顯示發起人都承諾籌集款項全部用於求助人治療,因此,發起人取得善款後用於日常家庭生活的行為構成違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救病”不等於“救窮”。現實生活中,很多患者在網路籌款之前可能已經舉債治病,那麼將善款用於償還因治病產生的債務是否可行呢?此種行為最易使人迷惑,因為善款的用途是用於治病,舉債也是為了治病。但仔細分析便可發現,通常患者的債務是在發起人網路求助之前,發起人發起求助、提現時均需要填寫資金使用用途,即治療何種疾病、後續治療費用等,使用用途完全不包含償還之前的債務。另外,以水滴籌平臺為例,《求助資訊釋出條款》等規則顯示,網路大病求助捐贈人贈與的目的在於“救病”而不是“救窮”。因此,即使發起人將善款用於償還求助前為了治病而產生的債務,也與發起人發起求助時約定的善款款項用途不一致,違背了捐贈人救病的贈與目的,違反了贈與所附的義務,也會被認定為挪用善款的行為。

三、善款嚴禁用於個人享樂、揮霍、消費等。個別發起人將籌集的善款用於個人享樂等,此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其與贈與人之間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肯定需要承擔返還善款等民事責任。

如果發起人在籌款之初就抱著揮霍等非法佔有目的,甚至無病籌款,在填寫求助材料時虛構自己或者家人的不幸遭遇,使網友陷入錯誤認識,騙取網友捐贈的財物達到一定數額,那麼該發起人的行為將會涉嫌詐騙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使他人基於這種錯誤認識向其給付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路個人大病求助是網際網路和移動支付技術發展的產物,無數網友的點滴善心和力量藉此匯聚成海,為成千上萬的重病患者和家庭帶去希望和溫暖。網路慈善的發展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愛和支援,沒有絕對的誠實,就不配得到無私的善良。發起人在網路求助之初便應牢記誠信是獲取幫助的最低標準,善款必須得到專用。如果抱著僥倖心理,突破誠實的底線——隱瞞、挪用、詐捐,發起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並原封不動地返還善款。

延伸閱讀

為慈善立規 國外怎麼做?

慈善事業在世界各地的發展並不平衡,在不少發達國家,慈善法規和實踐已相當成熟,它們的經驗教訓可資借鑑。

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起源於1601年的英國,但對於網路募捐活動,英國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網路慈善機構一直在用各種資料告訴公眾,把錢捐給它們,可以放心。在英國,可以自由註冊慈善機構,但要經過嚴格審批。網路慈善機構受到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目前英國有3個監督性的非政府性機構:募捐標準委員會,負責監測並評判公眾投訴;募捐協會,編寫並出版募捐行為準則,同時對募捐標準委員會作出的評判進行評估和公開;募捐監管協會,主要是對公共場所募捐進行監管。

德國慈善事業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其慈善法規的內容主要包括慈善機構的組織立法,慈善機構稅收優惠的立法以及籌款、群眾集會、福利組織等方面的立法。儘管慈善法規較為健全,但每年都能發現上百起慈善詐騙案,為此德國還發起了一場“找回慈善信任”運動。德國捐贈理事會要求旗下的協會及基金會會員,將所得捐款和去向對外公佈,捐款者還可跟蹤其捐款的最終去向和效果。此外,德國還設有社會福利問題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聯盟兩家獨立機構,負責監督善款使用情況。每年,它們向透過其審查的慈善機構頒發“捐助徽章”,徽章的授權使用期限為一年。

在日本,慈善組織一般被稱為“公益法人”。2008年日本頒佈了新的“公益認定法”,將持續了上百年的主管部門審批改為“公益認定”。透過認定後的慈善組織可以自動享受稅務方面的優惠待遇,收益部分不繳稅,捐款者也可以獲得捐款扣除的稅收優惠措施。為取得社會信任,日本慈善組織不僅財務公開,甚至負責人的生活也要“全透明”,如每日行程、與哪些人會面聚餐等都要在網路平臺上公佈。

美國慈善事業發達,但並沒有專門、統一的慈善法,有關規定散見於憲法、稅法、公司法等。早在1913年,美國稅法就規定,向慈善組織捐贈可以免稅。在美國,任何慈善組織都是按非營利組織進行註冊。非營利組織最重要的好處是免稅,每年的收入不必繳納各種聯邦和州的稅賦;在舉辦活動時還享受優惠等。另外,捐助者還可以在自己的收入中抵稅。這一條成為很多商業機構樂於為非營利組織捐款的重要原因。對慈善組織的監督也離不開稅務部門:各類基金會每年必須作報告,國稅部門會審計慈善機構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透過評估給違規慈善機構以懲處。

作者: 歐陽華 吳清沛(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流程編輯:王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