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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中信銀行洩露客戶資訊: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大眾網·海報新聞上海5月7日訊

(記者 莊濱濱)脫口秀演員池子昨日一條聲討笑果文化調取中信銀行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的微博,今晨獲中信銀行道歉迴應,道歉信稱已對違規提供客戶個人資訊的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撤職。對此,海報新聞記者採訪了上海勳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階合夥人丁國利,他表示,銀行如果多次或者不當洩露客戶資訊,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從行政法律責任來講,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明確,有洩露客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等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丁國利說,銀行多次或者不當洩露客戶資訊,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我之前辦理過多起類似銀行洩露客戶資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案子,這些行為都構成犯罪。”

銀行洩露客戶資訊並非偶發。據上觀新聞報道,有訊息稱,大量中國銀行業的客戶資料在暗網被兜售,涉及多家金融機構。

對此,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公開回應稱,經查,被販賣的資訊絕大部分是駭客偽造或拼湊的。銀保監會始終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客戶資訊保安的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一經發現,嚴肅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同時,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銀行保險機構網路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戶資訊保護作為重中之重。近年來,印發了一系列監管政策檔案,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對客戶資訊嚴格實行從採集到儲存、銷燬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

個人金融資訊問題,已經成為監管層愈發重視的問題。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釋出了《2020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10部計劃制定的規章中包括了個人金融資訊(資料)保護試行辦法、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

此前釋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資訊,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資訊,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資訊。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消費者金融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