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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十問十答(辦案必知)

文章轉自:刑事法譚 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僅供交流,如有異議請私信聯絡刪除

2022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自2021年7月1日部署開展為期半年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而有關案件的審查範圍也從原來的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和當事人申請等

三類重點案件拓展為全部在辦羈押案件。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各地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對捕後可不繼續羈押的,依法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5。6萬人,訴前羈押率從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可見,該專項活動確實起到了一定成效。那麼,究竟何為羈押必要性審查,該審查起到何種作用,具體審查哪些內容呢?結合相關法律規範,本文以十問十答的形式談談羈押必要性審查。

問一:

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一: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問二:

如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有兩種方式可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是

依職權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二是

依申請啟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申請人來說,其應當在提出申請時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而且,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宜過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個月以後。

對於人民檢察院來說,其應當在辦結後將提出建議的情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

及時書面告知

申請人。

問三:

刑事訴訟中哪些階段可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三:

羈押必要性審查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開始,貫穿於刑事訴訟中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

問四: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哪個部門辦理?

答四: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在偵查或者審判階段,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相應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負責捕訴的部門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個別地區檢察院沒有依照前述規定由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而是仍由專門檢察部負責辦理。

問五:

人民檢察院會採取哪些方式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答五: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常會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三)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四)聽取辦案機關的意見;(五)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六)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問六:

人民檢察院主要透過哪些方面評估有無必要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六:

人民檢察院主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從上述幾個方面對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關辯護意見,供人民檢察院審查參考。

問七: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答七: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定情形有: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問八: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答八: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三)過失犯罪的;(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八)認罪認罰的;(九)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十二)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十三)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

問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是否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答九:

具有法定的某一種情形,且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可以進行羈押聽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的規定,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具體情形有:(一)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等領域,聽證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五)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六)其他有必要聽證審查的。

問十: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一般多久審結?

答十: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一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