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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裝空調時操作失誤砸死樓下嬰兒,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放過

4月30日下午,廣西某小區工人在安裝空調時,由於操作失誤,導致衝擊鑽掉落。剛好砸到樓下一嬰兒頭部,該嬰兒由於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該事件從客觀上講,工人安裝空調,工具衝擊鑽從高空掉落,結果砸死嬰兒,已經侵犯到了他人的生命權,但是在主觀方面可能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因為操作失誤導致,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那麼其行為可能滿足《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像這種從天而降的危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也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比如在2020年,北京大興區黃村鎮一個建築工地上的工人劉某,為了圖省事,在施工時,直接將施工所產生的磚塊、水泥塊等從11樓扔到地面上。湊巧被害人李某在施工地下面撿拾垃圾,沒有任何防備的李某突然被高空墜落的水泥塊砸死。最終,經大興法院進一步審理認為劉某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判處其有期三年,緩刑三年。本案中,涉事工人已被轄區派出所帶走,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

那麼本次事件中,工人是在安裝空調時造成他人死亡,那麼工人所在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換句話來講,在本次事件中,該工人所在的公司要為孩子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可以在承擔責任後向涉事工作人員追償。

另外根據網路上的訊息,工人在安裝空調時,周邊並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並且在樓下也沒有任何警示標示,例如危險請勿靠近等。而在《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對於小區住宅樓下的公共區域,應該設定防止高空墜物的防護措施,為業主創造安全的居住環境。但在本案中工人所在的公司是否存在沒有物業報備,請求物業協助設定警戒範圍,還不明確。故該小區的物業是否未盡到管理職責,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才能確定。

目前社群已要求小區物業對高空拋物和墜物加強管理,監控到位,做好防護措施,保障小區居民的安全。總之,工作中應把安全放在首位,如果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傷害的話,將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