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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賣不掉了】補償協議的內容有哪些?哪些內容是徵收補償協議?

關於房屋補償協議效力的規定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房屋的徵收補償問題,即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問題。一份協議籤的好不好,關係到被徵收人能否獲得合理補償,那麼對於徵收補償協議的一些內容老百姓一定要有所瞭解。

一、補償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所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雙方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協商一致然後簽訂。

簽訂協議首要的是要保證簽訂了一份有效的協議。一份有效的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即房屋徵收方要有資質、被徵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簽訂徵收協議。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不能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徵收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第三,協議的標的和內容必須是合法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徵收協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以上是一份有效的徵收協議有效的基本條件,瞭解了有效協議的構成要件,我們下面再瞭解一下協議無效的情形。

第一,房屋徵收部門與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徵收人訂立的徵收補償協議無效;第二,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無效;第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無效;第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並確保自己簽訂的協議是真實有效的。

在實踐中,還會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經過有權人的追認。具體包括: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這種情況下要經過真正的被徵收人的追認,方可生效。第二,房屋徵收部門用強迫手段迫使被徵收人在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或者產生害怕的心理而簽訂了一份協議。此時由於脅迫,非出於自身真實的意願,當事人可以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一份有效力的補償協議才能讓被徵收人獲得應有的補償,如果被徵收人不確定自己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要及時進行專業諮詢,防患於未然,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