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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徵收卻只能“折半補償”?宿州一棚戶區房屋徵收標準引質疑

12月7日,蕭縣丁裡鎮梁莊社群附近荒山腳下,黃綠相間的田地裡,嵌入了一片片深藍色低矮簡易板房,裡面住著多是“租不到房子”的老人,甚至連同家人也得蝸居於此。

“要不是租不到房子,誰願住這?冬天冷,夏天熱……”這裡的一處由集裝箱及活動板材圍成的院落裡,住著範琳(化名)夫婦倆與74歲的婆婆。“我們出去租房,找了五六家,人家聽講有老人,就不願(租房),你講咋辦?”範琳說,花兩三萬塊搭建簡易板房過渡,實屬無奈。

搬出自家以前的樓房,住進臨時簡易板房,這是當地棚戶區拆遷改造中部分村民遇到的困擾,但讓村民最憂心的是,將來的“新房”不夠住了。

範女士婆婆住的集裝箱房子

近400平方米房屋只能“折半補償”

距今年3月的簽約期限已過去大半年,村民張英始終不願在房屋徵收協議上簽字。

因為她家那套原本可夠十多口人居住的近400平方米房屋,如按這次徵收補償標準,將縮水一半,只能獲取近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顯然,補償新房容不下這家四代十四口人住。

張英家並不富裕。夫妻倆早年育有三個兒子。2008年,二兒子最先結婚,“那時候住的還是老瓦房。”四年後的2012年,因為大兒子和小兒子結婚,張英借了十幾萬塊錢,蓋起一棟上下兩層共八間的樓房。蓋房子借的債,還是由兒子們外出打工數年後才還完。

好景不長,2020年,張英被查出患有宮頸癌,治療花費“一二十萬”。張英說,為給她治病,大兒子還把車賣了。可以說,買不起城裡房的一家人,對這次棚戶區改造還算期待,“想能分到更大一點的房子”。

而事與願違。張英說,今年3月15日是房屋徵收簽約期限,村子裡很多人都簽字了,但還剩她家及其他“十幾戶”不願簽字。她不同意的原因很簡單,老房子徵收後能獲得的新房面積會縮水一半,“只能按2:1補償”,絕不夠一個戶口本上的這麼多人居住。

部分村民搭建的簡易板房

集體土地上房屋為何按“國有”標準徵收

房屋徵收為何只能“折半賠償”?這就不得不提到張英所在的蕭縣丁裡鎮梁莊社群棚改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丁裡鎮梁莊社群位於毗鄰蕭縣縣城所在地龍城鎮,在縣城城南入口中山路邊,被該縣南二環圈進了城市規劃區內。2016年,蕭縣公佈了多個棚戶區改造區域,城南入口棚戶區便是其一,梁莊社群正好位於該棚戶區內。

梁莊部分房屋被徵遷

這次棚戶區徵收改造,雖然梁莊社群為集體土地,但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參照的是《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12月8日,蕭縣房屋徵收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人張主任告訴記者,梁莊社群納入了蕭縣城區規劃區,所以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可參照該辦法。《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也明確:大外環路200米以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集體土地為什麼要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標準?張主任解釋說,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老百姓的利益:“如果按照集體土地上的補償,房屋分為三六九等,最好的每平方米只能有1000多塊錢的補償,但是按照國有土地的補償,每平方米能達到2000多塊錢。”“這樣做,對老百姓有利。

但在房屋補償時還要根據建房時間劃分不同的標準。

房屋徵收前,蕭縣相關部門給梁莊村民發去了《致梁莊廣大被徵收戶的公開信》,並明確這次棚改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被徵收房屋在2008年6月航拍圖上有標註的;2008年6月航拍圖上未標註但具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

這些房子有兩種補償安置方式:一是按照評估價予以補償;二是住宅在簽約期限內按照1:1安置。也就是說,符合以上兩條件的房子,可獲得同等面積安置房。

《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章明確,

2008年6月蕭縣規劃控制區航拍攝影圖上未顯示且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後來估計拆不動,政府就把2008年6月的期限往後延長到了2011年。”一位村民告訴記者,2011年之後建的房子是不享受補償安置的。但政府說是為了獎勵,2012年的房子享受折半賠償的政策。採訪中,蕭縣徵遷部門也解釋,折半賠償就是獎勵,是給在規定時間內簽約的村民的獎勵。

梁莊自然村被徵遷

補償應保證村民基本居住權

集體土地房屋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是否更有利於村民呢?

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彭鵬認為: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標準主要是按照房屋面積,而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主要是按照戶口數量。是否有利,可能不同情況的村民會有不同感受了。

彭鵬認為,由於土地是集體土地,在對被徵收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政府是無權要求被徵地的老百姓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標準來接受補償結果的,否則就是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規定,和《宿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一)按照被拆遷人安置人口人均不低於40平方米的面積安置(最高不超過人均45平方米)”的規定。

2011年後的村民自建是否就是違建房?

針對以時間劃分房屋補償標準,

安徽國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陳丹丹認為,蕭縣此舉是在將2011年之後的房子認定為違法建設,沒有保障村民的基本居住權利。

“只要他是村集體的一員,那從《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規定來說,那他就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意味著,哪怕房子沒有規劃手續,那從理論上說是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按照規劃、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建房或補辦手續。

陳丹丹引用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證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不能簡單將房子定為違法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行政裁定的一起河南村民陳立案,就是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儘管陳立等四人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利,應當予以補償安置。

記者檢索發現,由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是認為政府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應該按照戶口數量對被徵收戶進行補償。該案中,宿州市靈璧縣村民張龍戶4口人,按照縣政府的補償方案原本只可獲安置不低於80平方米、不超過110平方米的住宅一處。而宿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靈璧縣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徵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用房,被徵收人選擇實物補償的,按照被徵收人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面積安置。張龍戶4口人可安置160平方米住宅面積。

法院認為,在選擇適用相關規定時應充分考量發揮該類保障制度的價值,以達到緩解房屋徵收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效果。不應在已有更有利於被徵收人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簡單地選擇房屋徵收時適用的標準,對於類似“保障性”條款的選擇適用,應以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為原則,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彭鵬律師認為,由於宿州市有明確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政策,且該政策明確各縣參照實施,故蕭縣梁莊社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如村民認為對他們的利益保障更為有利,可申請依照《宿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標準補償。

記者:陶偉

稽核:馬翔宇 編輯:李享 校對:張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