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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劇】崇陽一患憂鬱症男子跳樓,砸中樓下保潔阿姨,原因竟是

崇陽縣城西某小區內,一患憂鬱症的男子因失戀輕生,猛然從10樓跳下,不料碰巧的是卻砸中了樓下一名做保潔的阿姨。男子當場死亡,保潔阿姨卻被意外砸成重傷,情況十分危急……經瞭解,這名保潔阿姨叫雷雪均,今年62歲,家住崇陽縣沙坪鎮東關村一個叫花紅鄒家的小山村,她的丈夫鄒發良是一名老實巴交的農民。他們有3個兒子,老大85年出生,老二91年出生,最小的93年出生。

也挺可憐的,一個人決意要死,是因為他沒有活下去的信念了。聽說沒有人給他收屍,應該是親戚朋友怕擔責任吧,這也無可厚非,但我覺得也可以側面印證,這個世界上,可能有人愛他,但沒有人足夠愛他,寧願他曝屍也不願為其收殮。而保潔的父親看女兒時已無法行走,

挺驚訝這個問題底下有這麼多譴責死者的人,個人認為,道德和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由於人有社會屬性,每個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有義務對這個社會負責,但是對於輕生者來說,他已經放棄了他的生命權,那他的社會屬性也不復存在了,他跌落的那一刻,他就與這個世界無關了。這件事件裡的自殺者目前看來,也沒有主觀殺人的惡意,他或許不夠小心,但那是10樓,還是晚上,真的不一定看得清底下,而且,他的神情多半很恍惚,也沒有什麼心思顧及其他。當然,大家有獨立思考的權利,你也可以認為他就是故意的,畢竟死無對證,誰也不知道這個人到底咋想的。

對於這件事情,起初我說給媽媽聽,媽媽的第一反應和大多數一樣,怪罪於這名跳樓男子,因為我當時還沒看網上的言論,所以我對於媽媽的反應,我是先愣了一下 後面反應過來,確實,太可惜了。雖然理解了母親的觀點,但我卻沒有和母親討論下去。我開始在微博看看大家的看法,出乎意料卻又在預料之中的,看見絕大部分人和我母親是一個觀點。我才意識到,我又一次地變成了異類,(又一次?看來這個人就是三觀不正的敗類)別罵我,我其實也很害怕和懷疑自己。但我還是想把想法寫出來,讓一些人看到。

一個人走向自殺是一個非常漫長和複雜的過程,有人說自殺的都是懦夫,我同意這個觀點。死啊,這個字是所有生物所避諱的,大家都為了更好地活著而奮鬥,努力,難道不也是因為害怕那個字麼。當然,為信仰自殺的是勇敢者,顯然這個男子不是。他就是一個懦夫,他膽小到害怕這世間的一切事物,人們對周遭的一切都感到恐懼,會怎麼做呢,我們會蜷縮起來,因為只有自己是可以相信的,我們恨不得有個殼把我們厚厚地包裹起來,讓這個“世界”只有自己。人縮到殼裡,還能看到外面的事物麼?烏龜被人狠狠地拋向遠處,在空中它害怕地縮到了殼裡,最終砸死了一個小兔子,由於距離太遠,大家在現場只看到了小兔子和烏龜,於是將它鞭屍。

相同的案列:

11月6日13時許,廣東東莞市石龍鎮某花園小區內,一名男子從小區30樓跳下,砸中小區內送快遞男子。知情人士透露,跳樓男子50多歲,跳樓原因不明。南都記者從東莞警方證實系跳樓男子砸中快遞員,兩人當場死亡,具體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12月2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男子從高處墜落,砸到兩名女高中生,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現場勘察、檢視影片監控、調查走訪,初步查明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27日下午,記者透過聯絡重慶市殯葬事業管理中心得知,自殺男子的家屬尚未認領遺體。

2019年今年六一兒童節,四川眉山25歲的侯先生跳樓,砸中樓下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3歲的孫子小陳,3人死亡。近日,經過東坡區法院一審審理判決,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盡監護責任,於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賠償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78。2萬餘元,賠償小陳父母因小陳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共計73。8萬餘元,共計152萬元。

其實關於這些事件,我們可以學習一下日本。為了不麻煩別人,等到錯過下班高峰期再臥軌自殺,或是去著名的“自殺森林”默默地死去。並且,為了有足夠的錢為自己善後,很多人會攢夠自己的喪葬費,再選擇自殺。這些自殺的人雖然很可惜,但是不會有人在道德上指責他們。

你有你死的權利,但別妨礙到別人,社會不是人人都是你爹媽,大家都很忙,沒時間同情你,要死就死遠點。你以為你的人生到低估了,但其實你根本就沒見過什麼叫做失敗。你以為你對生活很失望,再到絕望,可是你不知道什麼叫做絕望後的希望,然後再到絕望,接著又是希望後的絕望。

但因為跳樓男子已經死亡,刑事責任不再追究而歸於消滅。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跳樓男子應該承擔保潔的賠償責任,但因為他已經離世,不具備賠償責任主體資格,那麼對於快保潔的賠償責任將在其可能存在的遺產中進行賠償。但是目前該男子是否有遺產可供繼承,是否金額足夠賠償,一切都是未知數。

保潔如果是工作期間被砸身亡,無論是高空墜物,還是高空墜人所致,其所在的公司都應該進行賠償,因為這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快遞員的工作場所就是各個小區,他屬於在工作期間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死亡,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申請工傷不代表就不能向跳樓者的家屬追償。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這類自殺事件的發生,其實根本上還是要對預防自殺,防範自殺行為。家人在這裡面就需要承擔第一責任,什麼責任,就是對於出現已有自殺傾向或存在與平時存在異常行為的情況下,多進行交流,多給予關懷,多給予其釋放的空間。

案件引發的思考:

如今,高空墜樓、高空拋物已經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要從根本上杜絕此現象,唯有不斷提升市民的文明程度,以及加快完善法律對此類現象的制裁。“嚴厲禁止高空拋物“的觀點應持續深入地在幼兒園及中小學教育中普及。各地居委會及小區物業管理部門也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小區公告欄及小區廣播中進行安全宣傳活動。在法律層面上,新出臺的《民法典》也明確規定禁止高空拋物,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需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與補償,也就是說,加害人所在的整棟樓的業主都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所以:切記,勿害人害己!做一個守法有秩序的社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