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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斌:為何需要期貨和衍生品法

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並將於8月1日起施行,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將調整期貨、衍生品交易法律關係,指引市場主體形成穩定預期。我國證券與期貨市場同時起步於1990年,期貨交易所有鄭州商交所、上海期交所、大連商交所、金融期交所、廣州期交所等,比證券交易所數量還多;期貨公司有150家,數量亦超證券公司,期貨交易品種豐富。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全球最大的農產品、有色金屬、焦炭、動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貨市場。截至今年3月底,期貨保證金規模達1。29萬億元,撬動的合約交易額10倍以上,如此巨量的交易、市場波動帶來的平倉、追償等亟需一部專門法律來定分止爭,並給予投資者、期交所、期貨公司、結算公司以及自律管理組織等各參與主體合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預期。

該法的透過有助於規制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健康規範發展。期貨是標準化的場內交易衍生品,衍生品還包括期權、遠期、互換等依賴某種基礎資產價格變動的未來交易合約。場外交易的、非標準化的合約衍生品靈活性適應性強,但總體溝通成本高,較難形成統一的交易市場。無論是哪種衍生品,由於都實行保證金交易,槓桿率一般達10倍甚至更高,因而期貨衍生品的風險較高,需要規範各市場主體行為和執業邊界,以防止市場操縱、風險暴露甚至外溢。如在期貨業務市場準入方面,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須經批准或核准。此外,期貨市場資訊披露不一定充分,為防止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期貨和衍生品法需特別規制期交所、期貨公司、監管部門等從業人員禁止參與期貨交易。

期貨和衍生品法特別在交易者保護方面做出規定。高槓杆使投入資金減少,期貨和衍生品法將證券法中的投資者明確為交易者。期貨或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當然離不開對交易者的保護,唯有如此才能長期吸引增量資金參與。為此,該法規定交易者享有資產安全、知情權、查詢權等各項權益,並規定禁止期貨公司損害交易者權益的行為,期貨經紀和期貨自營須避免利益衝突並進行有效隔離,還建立了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多元化化解糾紛機制以及期貨公司承諾制度等。由於期貨交易既有套期保值、規避市場風險需求,也不排斥投機需求,因此該法將交易者劃分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其中,普通交易者與期貨公司發生糾紛時舉證責任倒置,即期貨公司需自證清白,為交易者適格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

此外,該法還為期貨市場的國際接軌和合作進行了專章規定。期貨市場價格深刻影響現貨市場價格,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交易額雖然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國對相應商品的定價權和影響力與此並不匹配。這一點,在國際貿易環境需熨平經濟週期、規避波動風險時尤其凸顯。比如鐵礦石、生豬週期,表明相應期貨市場規避風險、價格預期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的國際合作和接軌,對跨境交易與監管進行法律規制,並借鑑國際期貨市場的有益做法,如股指期貨、股票期權、黃金期權,以及由利率、匯率等基礎資產衍生出的其他衍生品市場也需配比發展;還應培育有國際影響力的期貨公司。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漢斌系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階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