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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形象受損,劇方可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11日,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微信公眾號訊息,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准,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與中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共同制定的《演員聘用合同示範文字(試行)》正式對外發布。

專業配音成本從演員片酬中扣除

文字中提到,如演員方無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時配音或配音質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員方同意甲方有權為演員方出演角色選擇專業配音進行配音,相應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員方承擔,或在支付給演員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

演員在劇中署名方式順序位置需在合同明確

文字中提到,演員方如約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後有權於該劇中署名。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釋出的《電視劇母版製作規範》,各方約定,丙方(演員)在該劇的署名方式、順序、位置為【 】。有關署名事宜各方有補充或另行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其他未盡事宜由甲方確定。

演員形象受損影響劇方發行應賠償全部損失

文字中提到,如演員方違反7。2。2款之約定,演員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且甲方有權刪除或技術移除、遮蔽、替換演員方已經拍攝完畢的內容及形象,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不再為演員方署名,演員方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合同款項。

根據合同,第7。2。2條款要求演員方應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不得出現吸毒、嫖娼、偷逃稅款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