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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變更撫養關係嗎?

圖源網路,圖文無關

案情介紹:

2020年4月,王先生和趙女士在法院調解離婚時,約定10歲的女兒由王先生撫養,8歲的兒子則由趙女士撫養。後兩個孩子分別跟隨父母一方生活。在分開的一年多時間裡,趙女士再婚,兒子經常說自己想念爸爸和姐姐,並給王先生髮資訊訴說思親之情,告訴王先生自己想和爸爸、姐姐一起生活的想法。后王先生和趙女士對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了協商,但一直未果,后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後經藍田法院少年法庭調解,趙女士同意兩個孩子均由王先生撫養。王先生也表示,一定會好好撫養兒子和女兒,如果趙女士來看望孩子,自己也會積極配合,雖然雙方已經離婚,但他們會一起履行撫養義務,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

【法官說法】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在父母離婚時是需要進行作出處理的。一般孩子的撫養權是歸父或母一方,但這並不代表日後就不能再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那麼,在離婚時已經明確了子女撫養問題的情況下,一方申請變更撫養關係,法院是否應該支援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涉及的孩子已經年滿八週歲,其希望改變撫養關係和王先生一起生活,而王先生有能力撫養也願意撫養,故法院做出以上處理結果。

【法官寄語】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官在此呼籲廣大家長,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正處在人生成長和精神塑造的關鍵時期,作為父母,不僅要在物質條件上履行好撫養義務,還要適時更多地關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其良好的道德品質,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壯成長!(藍田法院)

作者:張向群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