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歷史

丈夫欠下幾百萬外債,妻子懵了,“我沒借過款,也沒簽過字”

最近,家住浙江杭州桐廬的周女士,終於卸下壓在心上的千斤重擔。她怎麼也想不到,丈夫不僅揹著她在外面借款,還假冒她簽名,害她一起背上了幾百萬元的債務。

2020年的一天,周女士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通知書上說她丈夫金某借款幾百萬元,因未能及時歸還,出借人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夫妻財產。

周女士懵了,結婚十多年來,丈夫一直在外面跑工程,她留在家鄉工作、帶孩子,雖然是夫妻,但因為分隔兩地,兩人鮮少見面,平時也比較少交流,經濟都是獨立的,自己怎麼就成了共同借款人了呢?

周女士立即向法院瞭解情況,這才得知,多年前金某因為承包一工程的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餘萬元並出具了借條。本來,金某以為工程順利結束就能把錢還上,哪想到中途出了問題,借徐某的錢一直沒能還上。後來,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金某被訴至法庭。

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金某為了爭取調解成功,向調解員遞交了妻子周女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中明確,周女士委託丈夫金某為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落款處是周女士的簽名。

最終,徐某和金某的糾紛調解成功,金某又以妻子周女士的《授權委託書》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有效。法院出具了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規定時間內向徐某歸還欠款。

自己並不知情,也沒有簽字,卻莫名背上了幾百萬元的債務,周女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未被採納。之後,她又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因此案屬於適用特別程式等非訟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所以她的申請也被駁回。

無奈之下,周女士來到桐廬縣矛調中心求助,後向桐廬縣檢察院提出了民事檢察審判活動監督申請。

桐廬縣檢察院受理後,調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對此案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查。

周女士說自己對這筆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授權委託書》。那麼,《授權委託書》落款處的簽名是怎麼來的?難道周女士的簽名是冒籤的?

周女士隨即提出了委託筆跡鑑定的申請。經鑑定證實,《授權委託書》落款處委託人的簽名字跡並非周女士本人所寫,金某也承認是他假冒妻子簽名。至此,周女士心中的謎團終於解開。

近日,桐廬縣檢察院就該民事申請監督案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和檢察機關查實的事實,並針對相關事實、證據問題分別詢問了雙方當事人,聽取了周女士、出借人徐某的意見,聽證員透過現場提問和相關討論提出意見。最終,周女士與出借人徐某達成和解協議,周女士對案件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

檢察官說法:

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如大額借款,則應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夫妻具有各自獨立的訴訟地位,一方在無真實授權委託的情況下,無權代表另一方進行訴訟活動。

此案中,丈夫代替其妻行使訴訟權利,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中關於“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也作出了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檢察官提醒,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嚴禁弄虛作假,假冒他人簽名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會受到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