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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日,職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讀者姜萍萍近日向本報反映說,她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22年11月到期。在合同到期日的當天下午,她完成工作任務、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公司為她結清工資後於下午6時步行回家。途中,她被劉某駕駛的小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她是否構成工傷?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的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姜萍萍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方面,姜萍萍的情形同樣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與之對應,姜萍萍確實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其是否構成工傷完全取決於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已經完成工作任務、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甚至公司與其結清了工資的情況下,其是否還是公司的職工。也就是說,其在事發之時是否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對此,《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鑑於該通知目前沒有被廢止,且沒有與《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沖突,自然仍然應當有效並適用。亦即因為事發時間為合同到期日的下午6點,沒有超過24時,這就意味著姜萍萍當時仍具有公司職工的身份。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正因為公司沒有為姜萍萍辦理工傷保險,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故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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