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適用民法典的案件
已在我省各地法院陸續開庭
從各地的“民法典第一案”裡
我們來看看
這部法典如何“典”亮
我們的日常生活……
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冒用身份證登記結婚案件。這是涵江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依法適用民法典規範審理的首起涉及
撤銷涉案結婚證的行政案件。
歡慶此日成佳偶,
且喜今朝結良緣!
見證這歡喜時刻的結婚證
怎會被撤銷?
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2020年“5•20”這天,女士潘某與未婚夫潭某興致勃勃前往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卻被工作人員告知:2015年間女士潘某已在另一縣區與男士陳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不可能!我從不認識這個陳某!”潘某十分訝異。
疑惑幾日後,潘某前往該結婚登記地民政局,查詢相關結婚登記檔案。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原來其多年前丟失的身份證,竟被他人盜用,並被冒用身份與陳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無奈之下,原告潘某於2020年8月,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向涵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撤銷該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
然而,被告即結婚登記地民政局堅稱,登記雙方依法提供了結婚登記申請材料,其已履行謹慎審查義務,頒證行為合法,且潘某主張其身份證丟失依據不足,應當
駁回訴訟請求
。
裁判結果
因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涵江法院行政合議庭經評議認為:結婚申請材料是否為潘某本人辦理,系本案的關鍵所在。隨即啟動
司法鑑定
程式,經鑑定,該申請材料上潘某簽名處的指紋確實不屬於潘某本人。經質證,原、被告雙方對《鑑定意見書》均無異議。
近日,涵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該案,鑑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合議庭根據民法典以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當庭判決:撤銷某民政局頒發的涉案結婚證。
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明確了婚姻登記程式違法或者瑕疵的救濟途徑。婚姻登記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身份權和財產權將產生實際影響,針對他人冒用身份證或者利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就結婚登記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且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或者結婚證上註明的主體均可提起行政訴訟
。
經查明,婚姻登記程式違法或者瑕疵,對原告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應當依法撤銷結婚登記。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7條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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