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岳父狀告上門女婿要求解除“贍養協議”:女兒死後他變了
法官說法:據南通中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本案中,王剛作為女婿,需要對岳父岳母履行的是扶養義務,而他與二位老人簽訂的《贍養協議書》,實際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法官說法:據南通中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本案中,王剛作為女婿,需要對岳父岳母履行的是扶養義務,而他與二位老人簽訂的《贍養協議書》,實際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圖片來源於網路,著作權歸原作者)裁判原則: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像這種情況,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即父親死亡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
雖然《民法典》沒有針對這種情況的具體規定,但我們認為,當兄姐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保障與自身身份相當的正常生活需要時,應該認為不具有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