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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網路空間的創作、使用、分享,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保護著作權也是保護創造。尊重知識、尊重智力創造、尊重文化創意越來越成為網路空間的共識

數字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文化生活的網路化。因為無遠弗屆的高速互聯和日新月異的技術應用,過去私人空間裡的寫作、編曲、翻拍、剪輯等業餘創作以及朋友間的私下分享,可全程在網路空間完成。而一旦公開傳播,這種自發的創作、使用、分享行為就和著作權聯絡到了一起。

網際網路上使用者生產內容(UGC)蓬勃興起,讓人們常常在不知不覺中進入著作權關係。隨著創作門檻極大降低,傳播途徑日益便捷,人們的文化創意迸發,基於既有素材的改編和再創作越來越普遍。以受到廣泛喜愛的影片網站為例,很多使用者在製作、上傳影片作品時喜歡配樂。據統計,去年歌曲《少年》僅在快手一個平臺上,就被用在2900萬個影片裡,播放量突破131億。而很多使用者對音樂的使用是基於個性化需求,如單獨擷取一個片段使用,和其他音樂組合使用,對原曲做創意改編和二次加工等。使用者在進行這些操作時,實際就已進入著作權關係之中。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音樂本身就是使用者自發創作的產物,處於“匿名”狀態,其他使用者基於喜愛對其進行傳播、應用和改編時,甚至找不到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許可資訊。這也給著作權認定帶來一定困難。

網路文藝創作模式的新變化,也給著作權保護提出新課題。網路文學、網路影片、網路遊戲創作,常常共用一些流行的人物設定、故事設定、情感模式設定等要素。這些要素都是由網際網路上的創作者、讀者和使用者在長期互動中共同創造、動態累積而成,很難歸屬於具體作者。這種網際網路時代的“集體創作”,原本只侷限於群體內部,但其衍生出的具體作品卻成為影視改編、商業傳播、利益變現的重要源頭,這時就特別容易出現著作權糾紛。有些IP開發,甚至不再遵循線性的文學原著—影視改編—商業衍生順序,而是圍繞著某個主題、某個人物、某個故事梗概,由不同媒介、不同創作主體同步互動進行內容生產和傳播。共時性的活態文字在不同創作主體之間快速交替往復,使著作權歸屬和確權難度增加。

面對網際網路環境下文化創作生產的這些現實變化,著作權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既要透過著作權保護鼓勵原創,也要兼顧文化生產的多樣性,保護數字時代的創作活力。文化創作生產的多樣化呼喚著作權治理的精細化、科學化。以著作權糾紛較多的網路文學創作為例,在具體的著作權認定上既要對“洗稿”“搬運”等惡意的剽竊、搭便車行為毫不手軟,同時對“融梗”“同人”等創作方式謹慎對待,對創作中用到的集體共創成果進行具有操作性的界定,對使用者創造內容的“轉換性合理使用”予以細緻辨別。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路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比如,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調整,認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進一步擴大,網路短影片、網路遊戲等新型別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還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撐腰”。

近年來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工作在意識增強、平臺建設、法律法規制度健全等方面都取得重要進展。與之相對應的,普通大眾的著作權意識、著作權素養也日益提升。保護著作權也是保護創造、為著作權付費也是在為更高質量的文化生活付費,類似的認識漸漸深入人心。尊重知識、尊重智力創造、尊重文化創意越來越成為網路空間的共識,著作權自律正帶來更大範圍內的文化共享。相信隨著數字著作權資料資源庫的建設,隨著許可機制的便利化,以及大資料、區塊鏈等技術治理的應用,未來的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利用將進一步相互促進,著作權制度對創造創新的激勵作用將進一步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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