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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的商品包裝要攜帶中文標籤嗎?

21世紀以來,跨境電商貿易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有越來越多人加入“海淘”大軍,透過日益便捷的網路支付手段購買自己心儀的商品,餘某就是其中一位,他透過國際跨境購物平臺向一食品公司購買了兩包可可粉,在收到快遞後,發現商品外包裝並沒有攜帶有關中文標籤,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後法院查明,該公司在網購平臺上已經將有關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籤進行標識,並且在發貨前就已經告知餘某該商品無中文標籤,那麼餘某關於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籤系違法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相信“海淘”大家並不陌生,作為資訊科技進步的產物,近幾年國內也掀起了一股海外購物的熱潮,但其中有一個問題大家是否發現,一般來說“海淘”的商品直接產自境外,並沒有中文標籤的標識,但是基於對消費者權益的考慮,設定中文標籤成為強制性的義務要求。如我國《食品安全法》就規定無中文標籤的食品一律不得進口。在上面這個案例中,食品公司在購物頁面上對電子中文標籤進行了顯示,但發貨的商品包裝的中文標籤卻有所缺失。跨境電商下的這類案例很多,因此大家有必要了解這其中的法律效力認定規則。

其一,跨境進口商品具有個人物品和商品的雙重屬性。我們所購買的海外商品,一般是透過國內的保稅倉入境配送的,具有貨物的貿易性。此外,零售商品一般為個人自用,因而這種跨境電商物品也具有私人物品性。基於以上性質,為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權益,有必要認定購物中顯示的中文電子標籤的合法效力。

其二,在跨境電商交易中,如若商家已經切實履行有關資訊的告知義務,並經消費者確認同意,此時中文電子標籤所顯示的商品有關資訊與普通包裝中的中文標籤具有相同效力。在這個案件中,食品公司在餘某購物時就以鮮明字型告知該商品並無中文標籤,餘某在下單時也予以確定,因而可以推定其同意這種中文電子標籤的交易形式。

其三,根據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電商經營者在交易前對有關商品的標準或者技術參考進行了合理披露後,包括告知有關標準可能與國記憶體在差異,在經買方下單確認購買後,再以有關商品不符合國內的商品標準要求賠償的,法院不予認可。因而,在下單前對有關交易資訊確認後,餘某關於中文標籤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