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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災害只能等死?原來和你想得真不一樣,宋代救災體系還算完備

我是棠棣,一枚歷史愛好者。歡迎大家【關注】我,一起談古論今,縱論天下大勢。君子一世,為學、交友而已!

1、災荒的預防——倉儲制度

宋朝相當重視災荒預防工作,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倉儲備荒體系。

大體而言,這些倉儲可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種。

(1)全國性倉種。

是指由宋廷直接下詔建立、行政關係上直接隸屬中央的倉種,包括常平倉、義倉、惠民倉、廣惠倉、豐儲倉5種。這類倉儲大多分佈廣泛,具有全國性特徵,故以全國性倉種名之。

(2)地方性倉種。

是指由各地自行設定、經費及管理都由地方負責的倉種。

其名目繁多,如社倉、平糴倉、永利倉、州濟倉、平止倉、通惠倉、廣濟倉之類。這類倉種除少數如社倉、平糴倉之外,大多僅侷限於一地一處,具有地方性特徵,故以地方性倉種名之。

其中,社倉雖經朝廷大力推廣,遍及各路,但行政隸屬關係仍為地方自理與民間自我管理,經費籌措也主要靠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因而也歸入此類。這類倉儲總數可達二十餘種。

透過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倉儲系統,兩宋時期,在全國各地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倉儲備荒體系。

中央方面,常平倉主要用於饑荒期間的賑貸和賑糶,也兼帶負責一些平時的濟貧活動;義倉主要用於饑荒期間的賑給,在部分地區也用於青黃不接時節的賑糶;惠民倉與常平倉功能有些類似,主要用於饑荒期間的賑糶,但分佈不及常平倉廣泛;廣惠倉則主要用於平時的濟貧,基本上是每年冬季無償發放賑濟糧,物件則主要限於城市中的貧民;豐儲倉帶有戰備糧的性質,但也用於饑荒期間的賑給。

不過,隨著中央財力日見匱乏,以上5種倉儲逐漸衰弊,特別是南宋時,導致各地紛紛興建屬於地方財政的地方性倉儲。

在這些地方性倉儲中,大體以賑糶為主,部分帶有賑貸功能,而很少有賑給的,主要原因在於地方財力有限,賑糶及賑貸可保持倉儲的長久運作。

2、賑災救荒行政

(1)機構設定

宋朝負責災荒救濟的機構有數種,常見的有各路轉運、常平、提刑三司,是行使賑濟權力的主要部門和常設機構,其所派遣的使者稱為部使者,在兩宋有關賑濟的文字記載中,部使者一般多指前兩者,尤其是常平使者。

臨時負責賑濟的有安撫使與廉訪使。此外,便是非專職但卻必不可少的地方官。

其中,轉運司主管一路財賦,權力較大,賑濟所用糧食等物,往往要靠其措置轉運,故地方上的賑濟事宜多有其參與。此外,地方長官的報災申請往往也要經過轉運司批准。

常平司主管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事,並負責接受地方上的報災,調配賑濟糧食物品,以及核查賑濟事宜等。

提刑司參與災荒賑濟事宜,主要是在兩種情況下:

一是本路無常平而代行其責;

二是宋人認為,災異頻發為冤獄過多所至,故一旦發生災荒,往往需要刑獄官負責清理獄政,提刑司也連帶負責部分賑濟工作。

地方官方面,凡州、府、縣各級長官,都要負責賑濟事宜。諸如災傷的檢視、民戶的抄札、災荒的申告、賑濟物的發放等,都由地方官負責落實。

(2)行政程式

從災荒申報,到災荒檢查、實施賑濟,宋朝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形成一定的行政程式。

該程式大致包括三部分:訴災、檢放、抄札。

訴災:

民戶遭災後,首先向縣官司報告,是為“訴災”。民戶訴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大體上夏災以四月三十日,秋災以八月三十日為限,過時不予受理。

南宋孝宗淳熙年間(1174一1189),頒佈了稱為《淳熙令》的訴災令,對訴災的格式等細節問題作了統一規定。

檢放:

民戶訴災後,由官吏檢查災傷,確定放稅分數,此為“檢放”。檢查災情由縣一級官員負責初查,州一級官員負責複查。放稅原則視災傷程度而定,如災傷2分,則放稅2分;災傷5分,則放稅5分。在確定放稅分數的基礎上,7分以上實行賑給,7分以下實行賑貸。至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以後,改為放稅5分以上即許賑給。

抄札:

災傷核實後,一面向上申告,先行放稅,一面則要登記受災人口,以備賑濟之需,此為“抄札”。該項工作一般由縣級官吏出任,稱為“抄札賑恤官”。抄札之後,便可根據登記名冊進行賑濟。

賑濟中常見的方式是賑給和賑貸,通常以糧食為主。賑給數額通常是大人每日2升,小兒每日1升;賑貸數額通常是每人3鬥或5鬥。

(3)賑災救荒措施

從性質上區分,宋朝的賑災救荒措施可分為三大類,即行政性措施、市場性措施和動員民間力量的數荒。

所謂行政性措施,是指屬於政府行政職能內的賑濟方式。

從經濟的角度看,它以單方面的施與為特徵,較少考慮經濟效率,更不求回報;從政治意義來說,屬於王權的仁政表達,具有一定的象徵意味。

所謂市場性措施,是指利用價格槓桿,以供求關係為依託,符合市場規律的賑濟方式。

它更多地考慮到經濟效率,並注重利用價值規律的槓桿作用,以賑災救荒為目的,目的性更強。所謂利用民間力量的救荒措施,是指動員民間力量進行賑濟的方式,國家在其中主要充當組織者,而不是物質承擔者。

行政性措施:

主要包括賑給、賑貸、賑糶、居養、移民就粟、募兵、倚閣、蠲免、免役、寬禁捕等。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賑給、賑貸、賑糶三種。

簡單地說,賑給,是指將救濟物品無償提供給受濟者的方式,包括放賑、賑給等名目。

主要賑給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目的在於幫助災民度過臨時性的生活困難。

賑貸,是指將救濟物品(通常為糧、種)以借貸的方式暫時性給予受濟者,以幫助其擺脫困境的方式。

賑糶,是指將救濟米粟減市價賣於受濟者的方式,屬於有償賑濟。

市場性措施:主要包括罷官糴、弛禁榷、招商(減商稅)、以工代賑、禁遏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招商和以工代賑。

簡單地說,招商,即災荒期間利用商人力量平抑物價的做法。

其特點在於不用行政手段強迫商人就範,而是允許商人牟利,透過商人自發的求利行為使物價取得自然平衡。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向商人發出有關資訊,不抑物價、不強迫商人糶賣即可。

作為招商的配套措施,減商稅是指對販往災荒地區的物品,尤其是糧食,給予減免商稅的優惠,以鼓勵商人積極向災荒地區販運糧食等賑災數荒物品。

以工代賑,即透過興建工役,使饑民得以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的有償賑濟方式。

為此,宋廷制定了有關法規制度:

“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振救不足者,並預具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賑救者,委司農劾之。”

動員民間力量:主要指勸分或勸糶之法,即勸諭有力之家無償賑濟貧乏,或減價出糶所積米穀以惠貧者的做法。有時兩者難以區別,統稱勸分。

宋朝行此法始見於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此後,逐漸形成制度,各地一遇災荒,往往行勸分之政,將勸分視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後來越依賴勸分。

3、對流民的救濟與安置

(1)流民救濟與就地安置

為防止流民向流經地區擴散,並最終妥善解決流民問題,宋朝制定有專門的流民救濟法規,即“災傷流移法”。

從兩宋歷次對流民的救濟實踐來看,該法的主要內容為:

流民所過州縣,地方官須負責籌措宿泊,就地賑濟,然後發給券歷,遣返還鄉。

就地賑濟的具體方式包括無償賑給、有償賑濟、臨時收容三種。

其中,臨時收容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冬季天氣寒冷,流民無法過冬,乃於官屋、寺觀等處臨時收容;

二是為避免流民湧入市鎮村落,形成疾疫,乃於空曠處搭建棚屋,將流民臨時集中收容。就地安置的主要方式是無償給予或租佃土地給流民,使其在家鄉以外的地方安居下來。

如慶曆八年(1048),流民大量湧入京東一帶逐食,富弼向朝廷請求,將京西一路荒地分配給流民,使其在異地安置下來。

(2)流民的遣返與復業安置

按照“災傷流移法”的規定,宋朝遣返流民一般採用自願原則。凡願還鄉的,或者發給一定數量的口糧,或者發給路券,沿路憑券領取食物接濟,以使其能夠順利返回。

但是,儘管政府希望流民都能歸還本籍,併為此做了不少努力,但仍有不少流民不願返鄉。

不願返鄉的原因主要是擔心兩個問題:

其一,家鄉土地已經失去,還鄉後無以為生;

其二,積年逋負未除,不敢還鄉。

為此,宋朝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鼓勵流民返鄉,開展恢復性生產。其主要措施包括給食、給屋、給田、還田、借貸牛種、免除積欠、減輕賦稅等。

4、常規性賑災辦法

(1)季節性濟貧恤窮行政

冬春季救飢

每逢冬春兩季,貧民由於缺少工作機會,糧食積蓄也往往告罄,導致生活陷於困境;同時,原有的乞丐乞食更為不易,瀕臨絕境。為此,宋朝政府每於冬春兩季實行季節性救飢活動,以助貧困人口度過時艱。從救濟方式上看,可分為惠養乞丐和賑濟貧民兩種。

惠養乞丐:為了解決冬春兩季乞丐的生活問題,北宋元豐年間(1078一1085)頒佈了“元豐惠養乞丐法”。

其內容為:

每年十月差官檢查轄內乞丐,登記註冊;每人每日支給米豆共1升,小兒減半,每3日1支;起自每年十一月初,止於次年三月底。所需經費主要來源於義倉、廣惠倉和常平倉。除了支給米豆外,還有一部分乞丐有幸得到機構收養。

北宋初年,東京開封府(治今河南開封市)設有福田院,主要用於收養乞丐。元符元年(1098),宋廷頒行“居養法”,各路均以官屋設定居養院,專門收養乞丐。

南宋以後,各地多設有養濟院之類的機構,主要用於收養乞丐。不過,由於這些機構規模經費有限,往往不能盡數收養,有相當一部分屬於冬季收養、春暖以後則予放罷的季節性收養者。

對這部分人的收養,起初沒有確定的起止時間,只是“自來系遇冬寒收養,至春暖放散,即無立定放散月日”。紹興四年(1134),朝廷就此徵詢尚書省意見,最後定為每年二月底放散。

賑濟貧民:

對於不屬於乞丐的貧民,宋朝政府的救濟措施主要有無償賑濟和有償賑濟兩種。所謂無償賑濟,包括俵散和置場賑濟。俵散,是指負責賑濟之官吏,持錢米沿門傳送到每戶需賑濟人手中。

所謂置場賑濟,是指將賑濟物品集中於一處或數處,令受濟者持證前來領取。所謂有償賑濟,主要是賑糶、賑貸兩種方式。

冬季救寒

除了食物匱乏,冬季對於貧困人口的另一威脅來自寒冷。因此,宋朝政府每於冬季實行季節性救寒活動,以解人民燃眉之急。從救濟方式上看,主要有超範圍收養乞丐和貧民、鐲僦舍錢、減值鬻炭三種。

超範圍收養乞丐和貧民:

兩宋時期,各救濟機構每於冬季對乞丐、貧民進行法定名額之外的超範圍收養,目的即在於幫助貧困人口度過嚴冬。負責機構北宋時期主要是福田院,南宋以後則是養濟院等救濟機構。

蠲僦舍錢:

坊郭戶中,許多貧民並無私家房屋,多為臨時租借公私房舍居住。

每到冬季,由於無錢或缺錢支付房錢,每每被趕逐出外,往往凍餓而死。所以,每到冬季嚴寒時節,按照慣例總要下詔蠲免公私房舍錢,以助貧民度過嚴冬。

具體規定是:

“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減值鬻炭:

對於廣大的坊郭戶貧民來說,冬季救寒更為迫切的是能夠買到低價的柴炭,因為柴炭也同糧食一樣,一到冬季往往被人為地抬高價錢,使貧民難以過冬。

為此,宋廷常將官府的柴炭減價出賣,以惠貧民。

自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1008一1016)首次執行以後,每年三司都另行儲炭57萬斤,如常平倉體制,“遇炭貴減價貨之,即京師炭價常賤矣”。自此,遂為定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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